[请益] 留停进修后的休假与国旅卡

楼主: miruku0818 (milk)   2014-11-10 21: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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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还是有疑惑想要请教大家的经验
就是我在某国中教书三年(第一二年行政,第三年接兼辅)
第四年出国留停进修一年
第五年回来教书并接兼辅(减节数咨商学生)
今年,也是第六年,接组长职位,
今天人事很抱歉的跟我说我没有国旅卡和特休
有点小惊讶~
主任给我看"全国法规数据库"网站的"教师请假规则",里面的第八和第九条
我有看但没有很懂>"<
(内容如下):
第 8 条 公立中小学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者,应给予休假,其专任教师年资得并计核
给,服务年资满一学年者,自第二学年起,每学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满
三学年者,自第四学年起,每学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学年者,自第七
学年起,每学年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学年者,自第十学年起,每学年
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学年者,自第十五学年起,每学年应给休假三
十日。
初任教师于学年度开始一个月以后到职,并奉派兼任行政职务者,于次学
年续兼时,得按到职当学年在职月数比例核给休假。第三学年以后续兼者
,依前项规定给假。
除初任教师外,于学年度中兼任行政职务未满一学年者,当年之休假日数
依第一项规定按实际兼任行政职务月数比例核给,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
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
私立学校及公立专科以上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 9 条 教师因介聘转任或因退休、资遣、辞聘再任其他学校教师年资衔接者,其
兼任行政职务时之休假年资得前后并计。
因辞聘、退休、资遣、留职停薪、不续聘、停聘、解聘、撤职、休职或受
免职惩处,再任或复聘年资未衔接者,依前条第二项规定核给休假。但育
婴留职停薪教师复职后于学年度中兼任行政职务者,依前条第三项规定给
假,次学年度续兼者,依前条第一项规定给假。
退伍前后任教职者,其军职年资之并计,依前二项规定。
以上,所以我没有特休及国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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