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楼主: 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   2014-09-19 01:27:01
※ 引述《ottokang (猫猫的大玩偶)》之铭言:
: “你依照号志指示导护,那么其实导护老师就跟一个马路上的路人没什么两样
: 本来就无须承担其他人违法的责任”
: 后面嬉闹的同学导致受伤,他负责,老师法律上无责任
: 这样的回答够"正面"吗?
1. “...”这些话你只说明你的主张而已 请问你认为教师法律上无责任的依据是?
2. 请保持讨论的理性与风度(这样的回答够"正面"吗?)
3. 我要你回答的提问还特别上色了 你还是不想碰那争议点
我的提问
请说清楚导护教师是否需为用路人(含学生)校外违反交通规则用路行为负责?
我不是问你导护教师的遵循交通规则的作为结果会不会有责任
别再自行改问题好吗
4. 请以你主张的教师无责任说法
说明一下为何无责任之下 教育部新闻稿却说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是怎样的情况会需要负责任?
: 那就是职权范围,职权范围内不就适用国赔吗?你一直坚持的无法国赔就不成立
如果你又同意导护为职务 既为职务 又怎会成立导护教师无责任
: 这里有篇教育部诉愿会的资料:http://goo.gl/lwtW7s
: 可以参考一下教师事故责任的范围
不好意思,还请贴引用文字说明 里头哪些文句让你认为导护教师无责任?
所附连结上文的文章似无导护一词
我看不出你怎样连结该文章的哪些文句进而可主张导护教师无责任
因为此连结文章中其中一句就蛮打脸的
"又如法院曾认在若干学校活动中学校仅安排一名老师照顾学生系有疏失"
导护好像也符合上头这句话
而该文的另一段
"学生在有专人监督之游泳池不知为何竟遭溺毙之案例,亦有多起法院认该不幸
根本无能预见或有难以预防之药物原因,老师并无过失。"
这在台湾也已经被法院判决打脸了
学生在有救生员监督的游泳池自行以不当姿势跳水 发生意外
带游泳队的老师被法院认为有疏失 国赔成立
: 民法184到198条的侵权行为
: 请你找一条法令证明上面的状况有违反民法的状况,我是找不到违反那一条
我还是一样的的疑问
既然你主张毫无侵权
你的角度怎样看教育部新闻稿所言 导护出问题时导护教师要负责任 一语
: 什么时候导护会变成有注意义务?老师并没有要为了导护负担这个责任啊
教育部法务单位于民国87年3月所编辑【校园法律实务】一书
第九章 学校事故责任解析 第八节 案例与实务
例七:
甲担任护送路队之导护教师,某日中午护送二年级之学生回家途中,因与家长谈话,疏于
注意,致学生乙过马路时因无人看护,于穿越快车道为车撞伤,甲有无责任?
  甲担任护送路队之导护教师,对学生负有保护义务,今甲未尽保护之义务,实系违反
危险防止之作为义务。本案甲应负二八四条第一项业务过失伤害责任。
没注意要怎么执行危险防止?
去导护不去注意用路人(含学生)可能致生危险的行为 加以提醒闪避OR制止
请问是做些什么?
导护所做那些事你主张不叫注意义务?
那么贵校要求教师去校外路口导护都做哪些事?
: 导护是与教育有关,但是不是实施教育的行政工作
请定义你所谓的行政工作是...?
: 老师的注意义务法律上只限于实施教育的场域
: 车辆之间、学童之间、车狗之间、人狗之间的伤害,都跟导护老师无关
1.还是要说 请有风度的讨论 不要语出戏谑之意
2.你还少说了一项 车辆&用路人 与学童之间若有伤害
你也主张无关吗?
3.台中发生过路队中学生之间推闹受伤告导护教师的事
: 所以你后面讨论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我就不回应了,因为这不是导护要面对的法律问题
请问你这主张"不用面对"的依据是??
: 我一直主张教师法"遵守聘约"就是法条授权
1.我想你应该也可以查到私人之间要遵守私人间契约的条文
那请问可以因此写入买卖人口吗?
因为违法所以不行 对吧
教师校外导护也是因为不法 所以不行
不然教育部为何不敢承认是教育部下命令要教师去校外站导护?
就是因为要闪避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
所以很歪曲事实的说 那是教师"自动自发"的"自愿"行为
2.遵守聘约的条文只是说 有要求教师遵守聘约的约束力
你把这条文延伸成"可把不法(无法可依)的事项写入聘约" ...
请问可以这样延伸的依据是?
: 聘约内容有规定要授权法源吗?

因为是行政契约
因为你要求的是公务人员施加于人民的行政作为
因此要合法 要有法可依 也就是要有法源
: 那请先推翻值日夜可以写在聘约内容的函释,因为值日夜并没有明文规定
: 甚至连“依有关法令的行政工作”都不算,但是教育部却说请写在聘约中遵守
: 没有推翻或者新的解释前,就依法办事啊
所以我才说那个函释早晚被打脸
跟当初教育部说学校合作社是合作教育/消费教育的公文一样
公文也是主张OOO也是教育相关 也要教师配合去兼营
出事了上法院时就被找出法院判例打脸了
: 路人甲乙丙丁可以做导护,老师却不行?

公务人员身分 执行公权力
因此有较高的要求
: 有人叫你每天导护2小时吗?
我在说总工作量
教师每日工时已逾8小时 若再加导护 工时更长
产生疏失的机率更大
: 给予补休
如果我需要请保母帮我多照顾小孩半小时 好让我可以执行导护
要求他人多做半小时工作的酬劳是.....
让他工作之余(不需要照顾小孩时) 可以补休半小时?
: : 要是万一有执行疏失时 怎样补救因此受害的公民
: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2条怎样说的?
: 其实你写这么多内容不合法,那请你指出
: 到底违反行政程序法137条那一项?
: 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互负给付义务者,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 一、契约中应约定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
: 二、人民之给付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 三、人民之给付与行政机关之给付应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 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
: 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
: 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这是内容合法性的标准,是法律规定,你提出的不是法律的见解,是个人的见解
虽然说
我前头引的
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补辅助办法 行政程序法 公务人员保障法
国赔法 民法247-1
也都是法律规定
难得你有找法条来支持你的个人见解了 让你炫耀一下
说我提出的不是法律这种不符事实的话我就算了
回到这条法律条文吧 其中"给付相当"不知O大了解否
试问
当校长都不敢在导护办法与导护轮值表上盖职章
不敢证明命令之执行要求是校方所发出
应该担负的责任都不承担 还谈什么给付相当?
讲白一点吧 不出事 校方(校长)可以收割地方人望
一出事 校方(校长)就会主张:没下过这命令,是教师个人的行为
(不相信这一点的板友,可以查游泳跳水意外那个判决书来看,校方律师就是这样主张的)
: 注意义务没有延伸到校外,学生要违规他家的事情
那校方派教师去校外路口站导护是在干嘛?
你会跟你同校的导护老师说
去站导护时看到学生违规不要制止 学生要违规是他家的事
你会这样跟家长说?
"我主张导护教师在校外看到学生违规不要管 学生要违规是他家的事"
: 没有叫你把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
那请问你怎样定义导护此一行为?
贵校总不会真的跟导护教师说去路口当人形立牌就好吧?
所以 ...
是校外导护地点突然不叫做校外?
还是说导护的执行 不需要任何注意作为?
(请问导护老师可以不看路口不注意交通情况吗?不可以?那就是要注意啊)
: 导护行为跟交通专长无关,疏失在那?
1.还是要问 你怎样定义导护行为?
2.贵校对于导护志工有无训练?为何要训练?训练培训导护志工哪方面的能力
: 依照聘约执行学校安排的行政工作,啥疏失?
这时候导护又是行政工作 是行政作为了?
如果依照聘约就能以不下书面命令形式要人执行单位对外的行政作为
我真不知道政府单位里头那一大堆公文怎样来的
: 非教学行为,是行政工作,以下的疏失通通不成立
你前头不是才主张因为是教育相关 是广义的交通安全教育
所以才主张教师应该配合
现在又不是了?
: 我完全支持,因为我也不想做,但是这并不构成导护放到聘约违法的理由
1.如果你的名字也在贵校导护轮值表里头 当你要一起背负责任时
我会比较相信你说的那些主张
2.导护放到聘约是违法 前文中我说太多次了 就不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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