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法律未规定的事,可由校务会议决定吗?

楼主: mlev (大地彩妆果园)   2014-08-31 17:50:24
五、教师应依相关法令参与办理学生之训导、辅导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维护及其他相关教育活动,不得以教师法第16条第7款之规定拒绝参与。
六、教师对教师法第16条第7款规定“与教学无关之工作或活动”之认定,如有争议,提请校务会议评议,并接受其决议。
请问一下各位大大
对此条文如何看法
聘约可以如此规范吗?
另一个问题是
聘约是两造同意下才签订
那么现在校方提出的聘约
若教师认为不妥
然道就只能不签然后回家吃自己吗?
如果今天角色换成劳工朋友
然后教学无关之工作或活动之认定
改成劳动薪水
这个答案应该就很明显了吧~
还是教师是教师
劳工是劳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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