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ruby (NN  )》之铭言:
: ※ 引述《FT6034 (耐心等待)》之铭言:
: : 教育部-综合规划司-安全教育
: : http://www.edu.tw/downLoad/detail.aspx?Node=1123&Page=6677&Index=2&WID=45a6f039-fcaf-44fe-830e-50882aab1121
: : 缩网址:http://goo.gl/ZW8gWd
: : 附件一 设置急救教育推广中心计画.doc
: : http://www.edu.tw/userfiles/%E8%A8%AD%E7%BD%AE%E6%80%A5%E6%95%91%E6%95%99%E8%82%B2%E6%8E%A8%E5%BB%A3%E4%B8%AD%E5%BF%83%E8%A8%88%E7%95%AB.doc
: : 缩网址:http://goo.gl/mTbpw3
: : [摘录如下]
: : 设置“急救教育推广中心”计画
: : 二、目标:
: : (3)各县市中小学学校教师每年接受心肺复苏术(CPR)训练三小时以上者,
: : 每年至少增加20%。
: : CPR也不是每年都一样,有时候会有新的知识进来
: : 例如旧式CPR强调要人工呼吸,但现在会跳过这个步骤
: : 每年花个 3小时,学习或复习救人技巧,不算为难老师吧?
: 不好意思 不会回推文
: 上一篇推文内有人担心实施CPR有可能会被家属提告
: 相关法令如下:
: 依据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十四之二条:
: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
: 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 紧急避难的意思相信大家应该了解
: 所以对患者实施CPR如果发生问题
: 民事 刑事上都是免责的
: 而且CPR每几年就会改版一次 适用对象也不见得是自己的学生
: 自己的亲朋好友也是有机会派得上用场
: 尤其AED的使用 更有可能挽回一条宝贵性命
: 希望各位老师了解 花个两三个小时研习
: 有机会将自己周遭的人从死神中拉出 也算是功德一件
以为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4-2条 是说免责
不是那样的 14-2条只是说适用民刑法免责的规定
怎样才免责的意思 不是一律都免责
民刑法相关的规定应该是指底下这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