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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教育处公告
公告编号:B103002663
发布日期:103 年 6 月 24 日
有关高雄市拒绝本县介聘教师事件说明
本县王姓教师于101年、103年参与“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他县市
服务作业”介聘成功,101年介聘至高雄市美浓国小,103年介聘至高雄市小港国小,介
聘作业完成后,高雄市皆于确认会议时提案,以该师曾有3年教师成绩考核考列4条2款,
2年考列4条3款与该师曾罹忧郁症为由断定其为“疑似教学不力”之佐证。
高雄市2次提案,皆于“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他县市服务作业”
确认会议中,遭介聘委员会驳回,因高雄市政府所提事由,
皆非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更非不适任教师之佐证。
依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得考列第4条第1项第2款之事由为:
“教学认真,进度适宜;对训辅工作能负责尽职;对校务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并计超过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连续超过二十八日
而未达延长病假,并依照规定补课或请人代课;品德生活考核无不良纪录。”
得考列第4条第1项第3款之事由为:“教学成绩平常,勉能符合要求;旷课超过二节
或旷职累计超过二小时;事、病假期间,未依照规定补课或请人代课;
未经校长校长同意,擅自在外兼课兼职;品德生活较差,情节尚非重大;
因病已达延长病假;事病假超过二十八日。”考核为四条2款,相当于公务员考核乙等,
可以领半个月考核奖金,尚属优良教师,王姓教师系因请假日数逾相关规定,
遂于93年、100年考列4条3款。
按教育部民国93年10月18日台人(三)字第0930133183号书函:“教师法第14条第1项
第7款所称“精神病”一案:所称“精神病”之意涵,参照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第2条之
规定,系指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质性精神病
及源于儿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至忧郁症依精神卫生法第三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
系属精神官能症之一种,尚非属上开规定所称之‘精神病’。”
101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他县市服务作业”确认后,
教育部居中协调,请求本县参与协商并组成辅导考评小组,为昭公信,本府积极参与,
无奈相关单位未有积极作为,本县督饬该师服务学校于101学年度以“教师专业发展评鉴”
相关指标展开评鉴计画,邀集行政人员、教师、家长代表组成评鉴小组,进行课室观课、
各项访谈及检讨会议,另安排本县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代表参与课室观课,
该学年度对王师教学行为综合考评结果为“满意”,并将相关佐证资料寄送教育部审查
在案,本县再次积极举证王师并无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各款情事。
依法行政,不得为差别待遇,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学校教评会审查并不是依法应公开事项
,在未经仔细查证下,运用法制外的协调会及媒体报导,混淆视听,先置当事人于不利,
陷台东县政府于不义。试问高雄市所主张的几项拒绝介聘事由,是否适用于高雄市的所有
教师?或先将所属教师有年度考核四条二款与四条三款的教师均以不适任教师处置。
要注意教师考核为四条二款,相当于公务员考核乙等,得领半个月考核奖金。
学生受教权一定要尊重,但是不适任教师处理要符合法令,不应跳脱法规采体制外方式审
查。高雄市非第一次破坏教师介聘制度,台东县政府本于保护当事教师应有权益及确立依
法行政精神,将不容许此事再度发生。
103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他县市服务作业”,王师介聘案系六
角调介聘成功,案涉台中市、彰化县、苗栗县、新竹县、高雄市教师权益,倘高雄市仍执
意不遵守“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他县市服务作业”确认会议决议事
项,恐同时危害他县市5名教师之权益。高雄市屡次针对特定人员介聘案件采取制度外措
施,本县深表遗憾,如无履行县外介聘作业决议之诚信,即不应滥用行政资源,高雄市屡
次不依决议执行,本县将提案请求委员会予以谴责,并建议排除该市参加介聘作业,以杜
乱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