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到詹的问题,这个我想稍微解释一下好了
这是国安法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8&flno=2-1
这是刑法115-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15-1
大家注意一下日期 刑法修改日期是早于国安法的
然后注意一下这两个条文有非常相似的地方
今天一堆人在句号顿号那边做讨论,然后就得出不同的结果
法律为了避免这种事情 因此不论是立法还是修法
相同罪刑会直接引用另外一个法条 要解释的时候要看引用的法条
避免同一个问题却变成一个法条有罪一个无罪
以这个状况来说,国安法的2-1条是引用刑法115-1
所以要看115-1的文意来做解释
地域 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
对象 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
然后这个敌对势力是要官方认定的,目前来说就中国政府,毕竟只是暂时停战
不然依照詹的解释,台湾人出国消费跟慈济救灾都要抓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