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新闻标题:色男啪啪13岁小女友 因这原因免入狱...
新闻内文: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桃园一名陈姓男子与13岁女友小婕(化名)发生性关系,被检
察官以未满14岁人性交罪起诉,属3-10年之刑,但法官认为小婕的脸书写着14岁,可能让
陈男误解已满14岁,因而改以较轻的对14-16岁之人性交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18万元,
免坐牢,高等法院日前维持原见解,驳回检方上诉。
2016年间,18岁的陈男透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小婕,获悉她家无人,便提议到她房间聊天
,聊著聊著开始滚床单,陈男见小婕未反抗,进一步要求发生性关系,小婕回答“都可以
”,陈男遂把她的衣服脱光,偷尝禁果。
完事后,小婕双亲陆续返家,小婕担心事情曝光,赶紧把父母支开外出,留陈男只身躲在
家中,陈男见屋内无人,仓皇逃离。
小婕初尝人事,心情复杂,双亲发现异状追问,得知上情,怒不可遏,坚持提告。
陈男到案否认性交,还强辩是小婕喜欢他,主动抓他的手摸胸部与下体,虽然觉得委屈,
但愿意以5万元和解;小婕父亲不满爱女遭辱,拒绝和解。
惟检察官指出,小婕与陈男为情侣关系,没有诬陷他的必要,认定双方发生合意性交;检
察官又发现,虽然小婕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案发时年仅13岁,陈男触犯的是刑法227条第1
项“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起诉。
案件到了法院,法官认为小婕当时确实未满14岁,不过她在交友软件上写着14岁,确实有
可能让陈男误认已满,依“所犯重于犯人所知或相等者,从其所知”法理,变更起诉法条
为同条第2项“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判
地板刑期6月,可易科罚金。
检察官不服上诉,指陈男知道小婕的生日,理应知悉她未满14岁,且犯后态度恶劣,反控
是小婕单恋他,毫无悔意,对女方造成二度伤害,只判6月有违罪刑相当法则。
高院审理后认为,检察官上诉未提出新事实或新证据,也没有指出原审认定如何违背经验
法则或论理法则,上诉难认有理。
高院又查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资讯系统,发现原审量刑与其他案件并无过轻之处,因而认
定原审判决无违法或不当,驳回检察官上诉,仍可上诉。
新闻连结:
https://news.ltn.com.tw/news/Taoyuan/breakingnews/2715068
法官认为小婕的脸书写着14岁,可能让陈男误解已满14岁。
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小婕必然很早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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