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得查以前的法条
先用现在民法好了,应该不会差太多
给大家参考一下~
一、 收养
A户籍登记 生父:(空白) 生母:B
养父:C 养母:D
依民法1077条: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因此若A已依民法完成收养,即使生父认领,只会在户籍资料上填入真实生父姓名,不影响收养关系效力。
又依民法1080条各项规定,终止收养应养父母与养子女合意,且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其合意终止收养应共同为之。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者,应向法院声请认可。综上所述,养母D拒绝终止收养即可。即使CD离婚,C单独和A终止收养,效力亦不及他方,D还是A法律上的母亲。
总之除非可以找到什么收养程序的瑕疵,
不然应该没救
二、 伪造出生证明报户口
A户籍登记 生父:C 生母:D
(一)依民法1063条各项,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于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后二年内为之。
综上所述,有权提起否认之诉的人只有C、D和A本人,真实的生父母在法律上是没有权利的。C、D知悉此事显然已超过两年,A未成年,自他成年起二年是最后机会。
(二)真实生父是否得凭出生证明书或DNA进行认领?
1.依民法1065条,认领对象限于非婚生子女,即户籍资料父亲字段是空白的人,本案若A在户籍上有父母,自不得认领。
2.该出生证明书虽载明生母为B,生父不详,也只能证明B生了一个小孩可能没报户口,并无法证明这个小孩就是A。
3.如果A的真实生父姓蒋,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