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9-04-08 01:16:00
关于非常上诉的部分实务上的作法是由辩护人写状向检察总长声请再由检察总长决定要不要提当然检察总长也可以自己提这跟法律规定并没有出入哦法律并没有禁止辩护人向检察总长声请非常上诉而且很实际的说要检察总长自己提非常上诉是很困难的事因为这代表检察体系过去的控诉都是错误的没有人会主动拿石头砸自己脚另外我认为程序正义的探讨重点并不是“能不能让辩护人提上诉”而是在于执行的速度过快这会让辩护人难以即时反应应该这样说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9-04-08 01:42:00
一个已经运作许久、但却未被明文化的行政实务模式,却因为特定个案而被打破,你是否会认为这样违反了程序?你所认定的程序,是已经明文化的规定,还是连行政惯例都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