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高华谦台北12日电)监察院日前说,法务部矫正署台南监狱在吴姓受刑人无
明显暴力行为下,不当以戒具与警棍四度压制,造成多处受伤,戒护人员情绪管理及控制
手段失当,且相关纪录表衍生伪造文书争议,有重大违失,因此纠正台南监狱。
监察院纠正案文指出,吴姓受刑人指控,他在民国113年4月间至卫生科健检时,询问科员
要去哪里、并大声回话“是怎样”,就遭一群戒护人员压制在地、上铐、殴打,他因疼痛
不已而骂脏话,戒护人员又把他推倒在柏油路、压制头部,还铐上固定式脚镣等,导致他
受伤。
经监察委员至台南监狱履勘、并请矫正署说明及勘验监视器发现,虽然矫正署指吴姓受刑
人在队伍行进间破坏秩序、叫嚣咆哮,经制止无效才上前控制。但经监视器画面客观判断
,吴姓受刑人在被压制前,只与1名管理人员交谈,没有具体危险情状。
纠正案文表示,矫正署还说,吴姓受刑人拒答编号且态度傲慢、拒绝配合施用脚镣,严重
破坏秩序及情绪极度不稳,有暴行之虞,因此以6至7名警力警戒、维护安全。但监委认为
,吴姓受刑人双手铐于背后,还有3名人员随身戒护,旁边也有多名管理人员,抗拒行为
有限,因此矫正署所述难认合宜。
纠正案文指出,依台南市立医院案发当天开立的诊断证明书,吴姓受刑人有头部挫伤合并
晕眩、背部挫伤、双膝挫伤、脚踝挫伤等伤势。既然吴姓受刑人第一时间就已上手铐,后
续纵使不服管教,也应选择侵害较小方式,但戒护人员后续又以警棍穿过吴姓受刑人胳膊
,且在优势人力下,仍施以脚镣,四度以强制力压制,实在不属必要手段,逾越比例原则
。
纠正案文还说,戒护人员对吴姓受刑人施以脚镣后未提供护套保护,也未要求吴姓受刑人
穿拖鞋,导致吴姓受刑人一路赤脚走在柏油路上,在进入违规隔离保护舍后,仍长时间配
戴戒具,甚至长达近2天都戴着脚镣,其适法性、合理性、妥适性及必要性有疑义。
另外,纠正案文表示,吴姓受刑人施用戒具纪录表的施用手铐起始时间记载有误,脚镣施
用时间也有明显以立可白涂改,登载不确实,相关主管也没有详细查核,衍生伪造文书争
议,也有重大违失,因此提案纠正,移送法务部督导。(编辑:林兴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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