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2日电)台南市王姓女子不堪陈姓丈夫家暴,在其熟睡时以热水
淋脸再持刀刺杀,陈男不治身亡。一审依杀人罪判刑王女13年,二审认定王女未悔悟而改
判刑14年,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民国111年6月12日,陈男对王女施暴,王女埋恨在心。同月16日凌晨,王女持
热水壶,将滚烫的热水淋向熟睡中的陈男脸部,陈男痛醒后欲追打王女,过程中将王女拉
倒在地。王女随即抓起置物箱上的水果刀,刺向陈男胸腹部,导致陈男重伤。
陈男负伤跑至阳台求救,并将插在身上的水果刀拔出丢至大楼中庭,邻居见状后立即通报
救护人员。陈男送医后伤重不治,王女则向到场的警员坦承犯行。
一审台南地方法院认定王女犯杀人罪,事证明确,审酌其主动向警员坦承犯行,符合自首
要件,得依刑法规定减轻其刑,另考量其至今未获得陈男家属原谅,据此判处有期徒刑13
年。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审理,王女上诉主张改口否认杀人犯意,声称
当时仅为给陈男教训,应构成伤害致死罪。
二审则认为,王女虽自首,但因其犯罪手段残忍,可能迫于不得已向警员坦承犯行,考量
其翻供,否认犯意,未见真诚悔悟,不宜依刑法规定减刑,另考量陈男母亲请求从重量刑
,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处14年徒刑。
王女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无违误,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
全案定谳。(编辑:张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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