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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Re: [新闻] 光电案不法利益估91亿!南检起诉前南市经
时间: Fri Apr 26 23:47:29 2024
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新闻稿
南检侦办辖内太阳光电业者力 O 集团与公务员共谋图利等案提起公诉
本署彭盛智检察官、吕舒雯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台南市调查处等专案小组侦办台南市
经济发展局(下称台南市经发局)前局长陈○凌、经济部能源署组长林○信及力○集团总裁
古○煇等人共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兹简要说明如下:
壹、本案起诉被告及涉犯法条
一、 时任台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下称:经发局)局长陈○凌、时任经发局主任秘书王○
博、时任经发局能源科专员邱○谊、时任经发局能源科技士张○铭等人均涉犯贪污治罪条
例第 6 条第 1 项第 4 款公务员对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及刑法第 216、213 条行使公务员登
载不实文书罪嫌。
二、 时任经济部能源局(现改制为能源署)太阳光电组组长林○信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6 条第 1 项第 4 款公务员对监督事务图利罪嫌。
三、 力○集团总裁古○煇、时任力○公司总经理徐○廷、时任力○公司设计部资深协理林
○辉、时任力○公司电业申设部资深经理谢○谕、时任力○公司土地规划部经理丁○芝、
时任力○公司土地规划部代理组长李○宇、时任力○公司土地规划部专案组长杜○安、时
任力○公司土地规划部专员朱○森、时任力○公司土地开发部协理邱○祥、时任力○公司
土地开发部资深经理张○豪均涉犯刑法第 31 条第 1 项、贪污治罪条例第 6 条第 1 项第
4 款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犯公务员对主管与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及刑法第 216、213 条行使
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嫌。
贰、侦办经过
本署检察官前于111年间,因侦办国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出租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使用疑
涉侵占乙案,发现力○集团在台南市七股区一带从事土地整合过程疑涉不法,经本署前检
察长叶淑文指示分案,由本署检肃黑金专组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台南市调查处及本署
检察事务官等组成专案小组侦办;经缜密蒐证调查,陆续发动6次搜索,搜索处所共达68处
,分别扣得267件申请计画书、公证契约书550本、移动电话近40支、云端硬盘资料、电脑
、随身硬盘、笔记型电脑及现金新台币(下同)3,780万元等物,另检察官讯问被告及证人
等共246人次,并曾于112年10月间讯问被告O廷后,认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证
人之虞等事由,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
参、犯罪事实摘要
一、 被告即力○集团总裁古○煇为使力○集团设立之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5 间公司
(下总称五天公司),以面积未达 2 公顷之非都市土地(俗称小二甲)申请使用地类别变更作
太阳光电设施使用,与被告林○信、陈○凌等公务员共谋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以规避较
繁复之审查程序及减省申请开发计画所需之支出费用:
近年小二甲光电变更作光电使用的开发案件大量增加,造成农地破碎及相关使用争议,严
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之完整性,行政院农委会(现改制为农业部)于 109 年 7 月28 日公布
并于同年 8 月 1 日生效之“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增订第
7 点之 1 规定,除符合该要点第 7 点之 1 但书例外规定外,已不再同意小二甲申请使
用地类别变更作太阳光电设施使用。力○集团古○煇等人明知于 109 年 8 月 1 日后,以
五天公司名义申请之小二甲案场均不符合上开作业要点例外规定,为求审查中小二甲案件
得以解套通过及不受小二甲禁令影响而得继续送件申请,于 110 年 9 月间,向经济部能
源局、台南市经发局关说、请托,提出如可出具 109 年 7 月 31 日前与地主签署之土地
所有权使用同意书(下称日期不实之土地使用同意书)等证明文件,即可纳入“109 年太阳
光电 6.5GW 达标计画”列管有案范围,而可不受小二甲禁令影响之诉求,时任经济部能源
局太阳光电组组长林○信、前台南市经发局局长陈○凌等人均明知力○集团为求案场不受
小二甲禁令影响,将以日期不实之土地使用同意书日期之方式申请,且当时已属 110 年度
,亦不符上开作业要点第 7 点之 1 但书第 2 款后段所称“109年 7 月 31 日前行政院核
定 109 年太阳光电 6.5GW 达标计画列管有案之太阳光电专案推动区域规定”之要件规定
,竟因古○煇不断请托、施压,竟应允上开提议,并以召开光电推动研商会议之方式,逐
步将力○集团之上开诉求,纳入 109 年太阳光电 6.5GW 达标计画认定样态内,使力○集
团的申请案可规避较繁复之审查程序。
二、 被告陈○凌、林○信、王○博、邱○谊、张○铭等公务员与被告古○煇、徐○廷、林
○辉、谢○谕、丁○芝、李○哲、杜○安、朱○森、邱○祥、张○豪等力○集团成员共同
参与解套小二甲禁令方案,由力○集团成员以日期不实之土地使用同意书,持向台南市经
发局抽换原申请文件,使五天公司经相关单位审核后顺利取得兴办事业计画同意函,因而
图利五天公司及力○集团:
被告古○煇与林○信、陈○凌等人谋议以日期不实之土地使用同意书,持向台南市经发局
抽换原申请文件等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既定后,力○集团员工随即收到台南市经发局通知
,得以 109 年 7 月 31 日前土地使用同意书补件之讯息,且即刻规划倒填、回填土地使
用同意书日期之执行计画。嗣能源局于 110 年 9、10 月间,召开由被告林○信、陈○凌
主导之地面型光电推动会议,强势将力○集团上开诉求,正式纳入 109 年太阳光电 6.5GW
达标计画审认样态范围内,且由力○集团持日期不实之土地使用同意书制作“太阳光电设
施兴办事业计画暨农业用地变更使用说明书”(下称兴办事业暨农变说明书),持向台南市
经发局抽换原兴办事业暨农变说明书或另行申请而行使之,并由被告陈○凌指示台南市经
发局承办公务员认定力○集团之补件资料及陆续申请之兴办事业暨农变说明书,均符合
109 年太阳光电 6.5GW 达标计画审认样态,而可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影响;而后经济部能源
局等单位即依此办理后续审查作业,并核发电业筹设许可同意函及农地变更使用同意函,
且由台南市经发局核发五天公司之兴办事业计画同意函,使五天公司因而减省申请开发计
画所需支出之技师签证费用、开发影响费、出流管制规划书及计划书等费用支出计约 830
万元,及图得可继续利用承租之土地设置太阳能光电用益状态之不法利益估计达 91 亿
2601 万 8,763 元。
肆、量刑意见
一、被告林○信、陈○凌、王○博及邱○谊等公务员:渠等不知廉洁自持、公正执法,竟
迎合不肖之光电业者,助纣为虐,曲解法令大开后门,包庇力○公司任意抽换原申请书件
,严重减损公务机关威信、败坏官箴,且被告林○信、王○博、邱○谊犯后均砌词饰卸,
毫无悔意;至被告陈○凌虽最终坦认犯行,深表悔悟,惟被告陈○凌身为经发局局长,配
合力○集团关说,甚更施压所属同仁,致所属经发局基层同仁无从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严
重斲伤民众对公务机关之信赖及信誉,均建请法院从重量刑,并宣告褫夺公权。
二、被告古○煇、徐○廷、丁○芝、李○宇、朱○森、杜○安、林○辉、谢○谕等力○集
团成员:
渠等分别身为集团总裁、高阶经理人,未思正当经营公司业务,遇有申请案件不如预期,
即由被告古○煇以行政院顾问之姿,私下或带领力○公司所属高阶主管向政府相关部门乔
事、关说,甚施压公务机关,所为实不足取,本案更与林○信等公务员共谋小二甲禁令解
套方案而为图利犯行,致使小二甲申请禁令本期待避免农地破碎、维护农业生产环境完整
性之制度目的形同虚设,不仅严重影响公务员风纪,更破坏人民对公权力之信赖及社会秩
序,所为应予非难,渠等犯后均卸责狡辩,毫无忏悔之意,亦请法院均予从重量刑,以示
警惩。
三、被告张○铭、邱○祥、张○豪等人:
被告张○铭甫自学校毕业,考取公职分发至台南市经发局能源科担任技士乙职,针对光电
审查业务本须有守有为,惟最终仍因被告陈○凌多次严厉指责,不敢违逆而犯下本案,实
难过于苛责,且其初任公职时间短暂,应对经验尚薄,已于犯后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并配
合调查,态度良好;另被告邱○祥、张○豪就前开图利等犯行虽有参与,所为固有不该,
惟姑念渠等2人均仅系受雇力旸公司,冀求自立持家,难期于受雇期间一有怀疑公司高层指
示违法即自请离职,或主动向检调机关检举告发,而渠等单纯听命公司高层决策依指示行
事,并未因此获得额外利益,主观恶性尚非重大,且犯后均已坦认犯行,亦深表悔悟,皆
建请法院从轻量刑。
伍、声请没收犯罪所得
一、力○集团总裁古○煇、总经理徐○廷及所属高阶经理人林○辉等人均明知法令既已限
缩小二甲申请使用地类别变更作太阳光电设施使用,于109年8月1日后,五天公司申请之部
份案场,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制规则”及“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作业规范”太阳光电设
施专编等规定,进行2公顷以上开发计画申请及办理土地使用分区及使用地类别变更,舍此
不为,反以上开违法方式通过审查,使五天公司因此减省申请开发计画所需支出之技师签
证费用、开发审查费、出流管制规划书及计划书等审查费用支出共计830万元,此属消极之
不法利益,建请法院依刑法第38条之1第2、3项规定宣告没收。
二、 另五天公司因他人共同图利之违法行为,因而图得与台电公司签订电能趸售契约之资
格,而该项与台电公司签约趸售电能资格,系被告等人共同图利五天公司后衍生之直接结
果,而该等违法通过设置案场,保守估算20年售电预期售电收入将达91亿2,601万8,763元
,为求澈底剥夺犯罪所得,根绝犯罪诱因,本署将另行向法院声请五天公司逐期趸售电能
予台电公司现实利益亦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