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认定标准下修:台北6千万、新北4千万元 桃竹台中、台南、高雄3千万元就是豪宅
财政部下修豪宅认定标准,台北市及新北市分别为6千万及4千万元,桃园市、新竹县、新
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为3千万元。(照片来源/信传媒编辑部)
财政部于2月16日订定发布“112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下修豪宅
认定标准,台北市及新北市分别为6千万及4千万元,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市、
台南市及高雄市为3千万元。
台北、新北豪宅认定标准不一样
个人112年度出售旧制课税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则上应按售价及取得成本等证明
文件核实计算所得,但若仅有出售时的实际成交金额,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
合上述豪宅标准条件下,稽征机关将以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房屋、土地评定现
值比例,先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的17%计算出售房屋所得额(注:出售旧制课
税土地免纳所得税)。
桃园、大新竹、台中、台南、高雄3千万就算豪宅
举例计算如下:112年度出售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6千万元,假设出售时房屋、土地评定
现值比例2:8,则归属房屋之收入为1,200万元,乘以17%计算出售房屋所得额为204万元
,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
资诚联合会计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欧阳泓提醒,我国自105年起实施房地合一课
征所得税新制,个人112年度出售适用旧制课税之房屋,才有上开豪宅标准的适用;个人
交易105年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属新制课税范围,应以房地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房地交易所
得,按差别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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