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爱犬未系绳跑进校园内追赶学童 台南饲主不罚理由出炉

楼主: jackloutter (WithoutReason)   2023-05-27 18:14:59
爱犬未系绳跑进校园内追赶学童 台南饲主不罚理由出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194485
2023-05-27 13:25 联合报/ 记者 邵心杰 /台南即时报导
台南王姓男子今年3月17日下午2时30分许带着爱犬,在南区省躬国小后门排队买东西,未
料犬只跑进国小校园内追赶学生,致学童受到惊吓,约经5分钟后,犬只才离开校园,而
王男未对犬只系牵绳,未善尽管理之责被依涉社维法送办,然而,台南简易庭认事证不足
而不罚。
台南简易庭认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0条第3款定有明文,驱使或纵容动物吓人者,处3日
以下拘留或1万2000元以下罚缓。所谓“驱使”是积极以动物吓人,“纵容”则指饲主于
动物吓人时,知悉且消极不予阻止。
案发后,校方报警处理,并提供事发时的监视器录影画面等证据佐证。法官从画面裁图,
认可王男当时携带其所饲养的犬只至省躬国小后门,未以绳索系住犬只,之后犬只进入省
躬国小校园内追赶学童,致学童受惊吓。
台南简易庭指出,未圈系动物,让动物在外自行行走或奔跑,未必然会发生惊吓他人的情
况,即未圈系动物或犬只而任由动物或犬只在外行走、奔跑与惊吓他人之间并无相当因果
关系,不能因动物或犬只未圈系而在外行走或奔跑,即骤然认定该饲主有驱使或纵容动物
吓人的行为。
法官认为,依现有事证,仍无从确认王男有积极驱使犬只进入省躬国小吓人,或于犬只吓
人时,为王男所知悉却消极不阻止的情形;法官认无其他证据认王男确实有驱使或纵容动
物吓人的行为而不罚。
https://reurl.cc/b9RR3y
王姓男子3月17日带着爱犬,在南区省躬国小后门排队买东西,未料犬只跑进国小校园内
追赶学生,致学童受到惊吓,王男事后被依社维法送办,法官认事证不足而不罚。图/取
自省躬国小官网
作者: daye2012 (大爷)   2023-05-27 18:28:00
在台湾,狗命大于人命
作者: macaque (徐仔)   2023-05-27 18:40:00
之前好像有狗追小学生后来人死掉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18:48:00
所以未能顾好造成疏失 目前没法规处理?仔细想想 在法理上好像还真的很难界定毕竟难以认定是有犯意没错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在这事件好像也难计算
作者: chobits1031 (这样就好)   2023-05-27 18:51:00
合理啊 没有驱使或纵容 你要怎么用这条去罚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18:51:00
是否可能以该注意没注意的疏失 设计法规?
楼主: jackloutter (WithoutReason)   2023-05-27 18:51:00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18:52:00
不然出事后辩称自己只是不小心没注意责任就撇干净了 也不太好吧
作者: VictorLeon (QQ"￾ ￾N)   2023-05-27 19:00:00
遛狗没系绳就可以用动保法开罚 算是用错法条
作者: eo8h1 (LDK)   2023-05-27 19:03:00
应该能用动保法开罚才对
作者: ttyui (ttyui)   2023-05-27 19:10:00
不懂 不牵绳不就是纵容吗
作者: zirong (凛冬将至)   2023-05-27 19:14:00
就单纯用错法条,应该用这条就行了,动物保护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7岁以上之人伴同,并采适当防护措施”。所谓适当的防护措施,指伴同之人应以炼绳牵引宠物,或以箱笼携带。违反者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23-05-27 19:51:00
垃圾法官
作者: oue (竹子^___^)   2023-05-27 20:09:00
推专业 原来有这法条
作者: ptk9811107 (阿财)   2023-05-27 20:35:00
乡民治国好了 大家都那么厉害的话
作者: abyssalpoet (深渊之中)   2023-05-27 21:01:00
放狗去咬这些法盲啦干乡民治国也比这些法盲好啦笑死
作者: azu0807   2023-05-27 21:14:00
垃圾饲主
作者: fishtofish (DADA156)   2023-05-27 21:29:00
真重罚 炉渣才3万6 害死一堆人还爽赚几个亿养条狗没管好直接重罚1万2真好
作者: hinajian (☆小雏☆)   2023-05-28 00:27:00
野狗太多了 该开一间少犬化办公室
作者: Allen320 (无入不自得)   2023-05-28 12:30:00
上面根本说错,动保法第20条第1项条文不是这样写的
作者: zirong (凛冬将至)   2023-05-28 12:55:00
第 四 章 宠物之管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0第 六 章 罚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1违反了动保法20条第一项,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然后用31条惩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令其改善;经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九、饲主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使宠物无七岁以上人伴同,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哪里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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