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台南市新市某药厂,离职预告天数不足是劳基法16条条款,又因劳基
法26条条款资方不得扣除劳方薪资作为赔偿,今天与公司提出疑问后,给出答案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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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的是底薪如何扣除至剩下1万六千多?低于劳基法合理吗?应按比例计算当月薪资扣
除未上班天数为当月薪资,不因扣除了未上班天数又扣除了他们认为因离职而造成的损失
算在本薪内。
平常上的专业课程,卡在下班后开课,没上课会影响年终奖金,去上课又没给予加班费。
(有些许半强迫上课)
目前打给劳工局说是不应该扣钱,是不是要向劳工局申请劳检才会有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