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议员吴通龙涉诈助理费定谳!律师质疑未上诉 检方回应了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南市议员吴通龙与妻子涉诈领助理费案,在台南高分院更一
审依均仅犯伪造文书、改判两人各4月徒刑、缓刑2年。由于被告与检察官都未再上诉,使
得该案定谳,吴通龙保住议员身分。有律师点出检方未上诉的疑点。台南高分检回应,指
更一审判决无违误,所以未再上诉。
有资深律师指出,吴通龙此案,从一开始检方起诉指称其聘雇助理向议会申报每月4万元
薪水,但实际给付助理3万元,显然有涉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及贪污罪所指利用职务诈取
财物罪责。一、二审均认定构成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责,后来吴通龙再提上诉,最高法院针
对一、二审所适用法条均无意见,但认为到底吴通龙在侦查中有没有认罪?此部分攸关是
否可以减刑?发回更审。
律师认为比较可疑的是,三审发回的更一审认为仍属伪造文书罪给予吴缓刑;但贪污部分
,判决理由交待此费用纵然是弹性运用方式的便宜行事不当,改认定吴氏夫妻没有不法私
有意图。
律师表示,其见解是若吴通龙知情,自然不能称没有不法意图,因为议会记载的助理薪水
就是4万元,对于议会而言,是认为4万元全数给助理的薪水,不是其中1万元给吴通龙另
外运用的,当然若金额不多,此部分属于量刑问题,则法条上认为不适用贪污罪责,检察
官至少要上诉到三审,让最高法院去定夺,因为先前的一、二审都认定吴有贪污,最高法
院也没有意见,此更一审判决后检察官没有上诉三审,在律师观点是觉得怪怪的,因为与
一般实务操作经验不符。
对于律师疑点,台南高分检说明,最高法院就议员诈领或挪用助理补助费案,已表示其法
律见解(见2021年度台声字第159号裁定、2018年度台上字第1241号判决)并指明:若助
理补助费是流向与议员职务有实质关联的事项,并非挪为私用,欠缺不法所有意图者,即
不涉及贪污罪。
台南高分检表示,本案判决已叙明被告挪用议员助理补助费作为助理本人健保、劳保费用
,其他用于助理的餐费、饮料费或服务处等支出,均与议员事务有关联性,因而认为被告
无不法所有意图、不构成贪污罪,经检察官核其论述合理,且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无违
,为此认为无上诉必要;其次,至于前审判决固有其事实认定,但既已被最高法院撤销,
法院本可就全案重新审理,不受前审拘束,南高检就本案处理,应无违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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