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副议长涉贪助理费1860万 妻收押禁见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台南市副议长林炳利昨天因涉浮报助理费遭搜索,检方认为副议
长洪姓妻子是助理费主要负责人,10多年来可能诈领1860万的助理费,今天下午向台南地
院声请羁押,洪妇坦承自己的确是犯伪造文书罪,但否认贪污。南院采信贪污证据,且是
5年以上重罪,加上洪妇未交代犯罪金流,有串证疑虑,晚间裁定羁押禁见。
依据检方的侦查,洪妇是林炳利团队财务负责人,而且有相关证据显示,她用“人头助理
”向议会申领助理公费,这些“人头助理”的存摺、提款卡也都是由洪妇统一管理,直到
议会拨款下来时,她再指示其他人去提领、转帐。
洪妇在羁押庭喊冤说,她认为是伪造文书,并不构成犯贪污治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南院并
不采信,这是因为在法律实务上,伪造文书与贪污的认定,会以诈领助理费是否用在为民
服上。
举例来说,在选举期间,会请多一点的人帮忙直到选举结束,但助理费用有限,因此就会
有诈领的情况,不过实际上领用这笔费用的助理,仍有政治人物底下工作,这样的事实证
据,会比较偏向伪造文书;不过,如果“助理”只是挂名,甚至连办公室都没去过,明显
就是“人头”,那么可能就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的构成要件。
南院认为,以目前的证据,洪妇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
还有刑法第214条、第216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而且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是5年以上徒刑
,这符合刑诉法对重罪的认定。
刑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侦查、审判程序,但是如果一件犯罪事实侵害公
众的利益,为了保障审判程序,法官就会权衡公众利益与人权的比例,洪妇犯案后,她频
频声称与丈夫林炳利都不知情,也没有交代金流,法官权衡下,担心有串证的可能,做出
羁押禁见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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