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uviophile (Pluviophile)》之铭言:
: 各位晚上好,因不知道要到哪询问但事发地点是在台南麻豆,故上来询问各位板友
: 日前在麻豆置产,因是购买到社区型的房子,
: 最近社区又有些问题导致管委会在群组上搞实名制,
: 结果却将所有权人的全名及line 名称直接公布在line群组.
: 想请问各位管委会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隐私权?
: 我依稀记得公告资料应该不能直接将全名打上....
公开名字不会怎么样,名字是属于鉴别他人的方式
今天有人喊我的名字,这样我就去告他,法院会忙死!!
况且并未同时揭露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或住所等等更为隐密而足以识别个人的
特征或资料不触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第1项
就算你要告主委,你也告不成,检察官觉得这又不是杀人放火,不起诉结案!!
我举一个案例:
管委会为了开会的目的,在开会通知书内提到了住户的姓名、地址之联络方式或财产状况
。
在一则案件中,被告(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召集人)为了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在公寓大
厦内张贴开会通知书上载明:“五讨论事项:(三)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第3款
之规定,强制自立路8之4号14楼住户甲OO、乙OO及8-5号3楼丙OO迁离本公寓大厦…。说明
:1.…前述住户及区分所有权人,借故对本公寓大厦求偿不断…。2.…上述住户搬进本社
区以来,众多恣意无故、借故对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管理员及住户的存证信函、提告
,OO社区的住户所受到之精神胁迫,更远甚于金钱之损伤…。3.…本会议决议请管理委员
会促请其改善上述破坏社区和谐之行为…。”并揭露上开住户姓名、地址联络方式以及有
上开住户姓名、地址的存证信函。
法院认为,被告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有用书面载明会议预定讨论事项的义务。被告只是
为了告知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预定讨论是否要请特定住户迁离社区的议案,才载明该住户姓
名、地址联络方式以让其他人知悉是在讨论“哪一户”;至于被告张贴存证信函在会议通
知书旁边,只是作为议案讨论中的佐证。存证信函中住户的姓名与地址,并未作为社区事
务运作外的利用,也不是任意到处张贴,可见被告已经选择对该住户最少侵害及影响的手
段,因此是在目的范围内使用,没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