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甫缴完罚金又再犯 男子第四次酒驾得坐牢
郑姓男子被控2年多来已3次酒驾,他今年1月4日第4次酒驾,涉嫌酒后骑机车行经台南市
市东区中华东路2段,不慎与何姓女被害人骑乘机车发生碰撞,造成何人车倒地受伤,过
失伤害未提告诉,法官认为他第3次酒驾甫执行完毕3个多月后又再犯公共危险罪,认为他
对刑罚反应力薄弱,自我控管能力欠缺,恶性非轻,依法加重其刑,判处徒刑8月,全案
可上诉。
判决说,郑姓男子(37岁)有3次公共危险前科,前三次得易科罚金。2016年判处徒刑3月
确定,2018年判处徒刑5月确定,2018年判处徒刑6月,并科罚金3万元确定,于2019年9月
18日执行完毕,仍不知悔改,2020年1月4日凌晨零点30分,郑在台南市某超商饮用铝罐装
啤酒1罐后,骑机车上路,行经东区中华东路2段与中华东路2段96巷交岔路口时,不慎与
何姓女被害人机车发生碰撞,双方人、车倒地受伤(过失伤害部分未据告诉),经到警员
对郑施以酒精浓度吐气检测,酒测值每公升0.52毫克。郑坦承涉案。
法官认为,郑5年以内故意再犯这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为累犯,审酌郑构成累犯前案为
公共危险罪,于前案执行完毕后3个多月即再犯公共危险罪,显见刑罚反应力薄弱,自我
控管能力欠缺,主观上恶性非轻,参酌司法院释字第775号解释意旨,依刑法第47条第1项
规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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