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第9次酒驾判6月比之前还轻 检方不服上诉改判10月
58岁曾姓男子已8次酒后驾车前科,2年多前被判8月徒刑才执行完毕,去年9月20日晚间他
在同事盐水区住家喝了3瓶啤酒后,无照骑乘机车上路,经警方路检点拦查,酒测吐气所
含酒精浓度数值高达每公升0.55毫克,一审判6月,检方及曾均不服上诉,合议庭认明显
轻于前4次酒驾刑度,在裁量权的行使上不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当原则,撤销改判10
月,可上诉。
台南地院合议庭认为,原审在未说明本案有何特殊原因(如酒测值极低、被告行为的动机
特别令人怜悯等)的情况下,即对曾宣告有期徒刑6月,明显轻于曾前4次酒驾受宣告的刑
度(有期徒刑7月、7月、8月、8月),在裁量权的行使上不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当原
则,违反内部性界限,未臻妥适。
合议庭指出,检察官提起上诉指摘原判决量刑过轻,有理由,至于曾请求量处较原审更轻
的刑度,则无理由,因此,撤销改判。
合议庭审酌,曾于本案发生前已有8次因酒驾的科刑纪录,其中更于20109年间犯肇事逃逸
罪,素行不佳,此次再犯,主观上严重漠视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客观上也广大用路
人的生命、身体及财产造成威胁,实应从严惩罚。
合议庭考量,曾酒测值高达每公升0.55毫克及无照驾驶,再参衡他犯后坦承犯行,犯后态
度尚可,以及智识程度、家庭与经济状况等情状,量处10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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