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弹被抓 违法搜索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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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男子开车未系安全带被拦下,从左后座椅垫下查获郭向王姓友人借用的枪弹,被移送
法办。台南地院认为警方以盘查之名,未经同意强行搜索,属违法搜索,判郭、王二人无
罪,可上诉。
郭男因与他人有纠纷,二0一七年四月间向王姓友人借用枪弹防身,枪弹则是王男从已故
友人处收受得到。郭借得枪弹的隔天凌晨在永康区因开车未系安全带遭警方拦盘,先被发
现电击枪、手指虎等,便将郭及乘客带回警局。随后在郭的车子左后座椅垫下查获枪弹,
郭男辩称,警方未经同意违法拦查、搜索。
警方则认为符合警察职权行使法“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要件,拦停
郭所驾车辆并无违法;郭同意警方探看车内,以手电筒探照后发现电击枪及手指虎,又要
求郭开启后车厢,查获未开锋的长形铁片一支,盘查过程合法。手指虎属枪砲弹药刀械管
制条例管制违禁物,且郭停车在路中有妨害交通,郭也同意同行回警局调查。
合议庭认为,郭当场表明手指虎为塑胶制,且警车直接挡在郭车辆的车头前方,在十字路
口处拦停,足见员警当时并未示意郭在路边停车受检,而是直接以警车挡在郭所驾车辆前
方。因此,郭停车在道路上而有妨害交通的情形,是员警拦停方式所致。法官勘验录影带
,并无郭明确表示同意或反对的画面,且员警在盘查发现电击枪后,随即呼叫支援警力到
场,后有另一辆警车搭载数名员警前来支援。因此是在现场优势警力支配下,纵使郭没有
反对警方要求同回警局,也不可解释郭已默示同意。郭被带回警局后,迫于现场情势而签
署自愿受搜索同意书,并非出于自愿,违法搜索情节重大,所得证据不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