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4340392 (yo)》之铭言:
: https://video.udn.com/news/821417
: 倒数第二段是写说
: 劳方可透过调解程序,申请由劳工局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 因为原来的公司跟我说公司没这种东西,所以想问说
: 如果我要申请的话是先跟台南市政府劳工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
: 然后才会由劳工局开立吗?
: 因为是第一次烦请版上的朋友指教
首先,第一个前置要件是你不能签离职申请书,
没有签这份文件或是有录音录影或其他可兹证明你是
非自愿离职,后面才有戏唱。
先假设你没被误导签离职申请书,
公司也确实乖乖想用非自愿离职让你领资遣费
只是人资不会下载这份资料然后用Word输入资料
申请管道有几种,个人是建议用市长信箱,一来不用往返奔波
二来有个自己也能查到的电子纪录,会方便很多
https://cmsweb.tainan.gov.tw/RWD/#/report
有两个做法
第一个是申请调解,
第二个是直接向地方政府劳工局申请非自愿离职申请书
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并行或单独进行
如果不是很想看到公司的人,可以用第二个方法
但劳工局会要求你申请调解的机会很高。
内容请填入自己的任职公司名,几月几日到职,几年几月几日
经公司通知遭到资遣。
请求行政机关作为的依据如下
1.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2年1月21日劳保1字第0920003857号令
就业保险法第25条第3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给离职证明文件,系指就业保险法
施行后,申请人如无法自投保单位取得离职证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应核发离职证明文件:一、雇主资遣员工时,已依就业服务法第33条规定,列
册向当地主管机关通报。二、关厂、歇业或雇主行踪不明,经地方主管机关查明属实。三
、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经调解有案。四、其他经地方主管机关事
实查证确定。
2.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劳职业字第 0920206541 号函
要 旨:
依据就业保险法第 11 条及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37 条,若已取得○○市政
府本案劳资争议调解纪录全卷公函影本,则非自愿离职事实已明,为保障
劳工权益及便民考量,可认定符合非自愿离职
全文内容:一、依 贵中心所附○○市政府 92 年 7 月 18 日○○字第 092003915
8 函暨相关附件所载,本件争议案业经争议当事人双方同意签署,调
解成立,资方同意开立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及代扣劳保费、健保费证
明交付劳方。
二、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37 条第 1 项规定:“劳资争议经调解成立或
仲裁者,当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当事人得向该管法院声
请裁定强制执行并免缴裁判费;于声请强制执行时,并免缴执行费。
”另本会 92 年 1 月 21 日劳保 1 字第 0920003857 号令规定:
“就业保险法第 25 条第 3 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给离职
证明文件,系指就业保险法施行后,申请人如无法自投保单位取得离
职证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核发离
职证明文件::::三、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
,经调解有案。:::”,故本案如劳工未向该管法院声请裁定强制
执行,贵中心亦可辅导劳工请求○○市政府核发离职证明。惟贵中心
既已取得○○市政府本案劳资争议调解纪录全卷公函影本,则“非自
愿离职”事实已明,为保障劳工权益及便民考量,可认定符合“非自
愿离职”。
三、依就业保险法第 11 条第 1 项第 1 款规定,失业给付请领条件须
为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若劳工于离职前自行填写离职申请书说明系
自行离职,则离职原因并非“非自愿离职”,自不符失业给付请领资
格;尔后若有其他类似雇主与劳工说法不一之情形或者书面资料内容
相互冲突时,请辅导劳工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申请调解后比照前揭说明
办理。
相关文件可至此处下载
失业给付申请书(含离职证明书及补发受扶养眷属加给给付或津贴申请书)
https://www.bli.gov.tw/0101272.html
建议自己填好基本资料后一并上传给劳工局请求办理
如果公司没有做资遣通报或是未给付资遣费,都能另外向劳工局检举
以上,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