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杨思瑞台南29日电)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推广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新增公
告出租住宅场所的住宅管理权人应加以设置,若违反规定,没有在期限内改善,最高可处
新台币3万元罚锾。
台南市消防局统计,台南市近年造成人员死亡的建筑物火灾中,出租住宅场所占23.91%。
为保障市民租赁房屋安全,依据台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第5条规定,新增公告出租住宅
场所为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场所,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台南市消防局长李明峯今天受访时表示,夜晚睡觉时,警觉性与反应力较低。若发生火灾
,往往较晚发现,以致于来不及应变或避难逃生,造成人员伤亡。装设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可提早应变与避难逃生,降低火灾伤亡。
李明峯表示,台南市租赁一般住宅场所、租赁学生套房雅房等租屋市民,若发现房东没有
装设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可要求房东依法设置。若房东仍不设置,可拨打119向消防局或
向辖区消防分队反映,消防局将派员前往稽查。
他说,住宅管理权人若违反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将处6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编辑:陈俊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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