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rnlunar (Hav-A-Tampa)》之铭言:
文南里好像这次又要让陈清泉五连霸了?不过陈清泉本身
也有点问题,上届差点选到翻盘,这次不晓得结果如何。
反正我这老文南里里民是不投票的。
【裁判字号】 106,诉,342
【裁判日期】 1060629
【裁判案由】 违反商业会计法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诉字第342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清泉
选任辩护人 茆台云律师
上列被告因违反商业会计法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3 年
度侦字第379 号、105 年度侦字第4236号),被告就被诉事实为
有罪之陈述,经本院裁定以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判决如下:
主 文
陈清泉共同犯修正前诈欺取财罪(共参罪),各处有期徒刑参月
,如易科罚金,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伪造
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伪造之“郑彩云”署名壹枚没收之。又共同犯行使
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处有期徒刑贰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填
制不实罪(共贰罪),各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均以新
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应执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缓刑参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
壹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拾伍万元。
壹、犯罪事实:
一、陈清泉自民国92年间起至99年12月间止,担任台南市南区文
南社区发展协会(下称“文南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负
责统筹办理社区各项活动及经费之申请、使用、核销等业务
,为从事业务之人。缘文南社区发展协会于95年间办理“95
年度全国社区民俗育乐活动观摩会”(下称“本案观摩会”
),计画总经费新台币(下同)3,909,400 元,其中向内政
部申请推展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发展补助经费300 万元,向
台南市政府申请补助经费15万元,另由该协会自筹款项759,
400 元,经内政部审核准予补助300 万元。陈清泉明知依内
政部推展社会福利服务补助作业要点规定,文南社区发展协
会核销各项补助经费应据实核销,不得有浮报或虚报等情事
,惟因协会无法募得足够之自筹款项,为求顺利申请核发补
助款及核销自筹款,竟分别为下列犯行:
(一)陈清泉明知文南社区发展协会于95年间委托三锋旗帜印染社
制作罗马旗200 组(每组300 元)及布条1 条(3,000 元)
加计工资,仅支付该印染社63,000元,竟意图为文南社区发
展协会不法之所有,与该印染社之负责人庄春盛共同基于行
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及诈欺取财之犯意联络,于95年10月31
日要求该印染社之负责人庄春盛(业据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
确定)开立制作罗马旗300 组(每组320 元)及布条1 条(
3, 000元)加上工资共计99,000之收据及估价单供其作为向
内政部申请补助核销之用,经庄春盛应允后,即开具上开内
容不实之收据及估价单各1 纸交付予陈清泉,陈清泉并指示
不知情之文南社区发展协会员工据以制作内容为动支99,000
元不实之文南社区发展协会支出凭证粘贴单,并检附上开收
据及估价单各1 纸,以上开内容不实之业务上文书,持向内
政部申请核拨活动补助款,致承办人陷于错误,准予核拨此
部分款项,文南社区发展协会因而诈得36,000元,足以生损
害于内政部对于社区发展补助款审查之正确性。
其他的有兴趣就自己上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看看,总之就是
不实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