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5年一月承租了一间房
契约上明订一年到期不自动联络房东的话视为租约自动延展一年
但因为房间冬天没有热水
和一些其他住客因素 个人身体因素
实在觉得无法留在那里过第二年冬天
所以没等到明年一月我就搬走了
被房东扣了一个多月的押金
上网看一下法条 似乎押金不能扣超过一个月 但还是有很多部分不太确定
希望能询问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想请问除了市政府以外哪里还有法律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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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法律规定是今年六月开始,
俗称张淑晶条款,也就是说,
你的合约在要六月后的新约才受到保障,
今天就算之前订10个月押金不合理,
还是能扣,所以张淑晶才能这样赚黑心钱,
另外你打官司可能也不只这些钱,
看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