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小心] 陈维文此人借钱不还

楼主: sunblues (太阳蓝)   2018-07-25 22:58:33
此人是我国小同学
好几年前开始
就听过他到处跟认识的人借钱
借钱的理由就跟原PO说的一样
刚刚又听到我国小同学说
他家人被陈维文登门拜访借钱
我刚估狗了一下陈维文
才发现这篇文章
想再次帮原PO高调
此人心术不正
已经前科累累了
而且目前也有案底在身
以下为台南地院的刑事判决:
【裁判字号】 105,易,1204
【裁判日期】 1060215
【裁判案由】 窃盗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易字第1204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维文
上列被告因窃盗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5年度侦字第000
00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维文犯非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财罪,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陈维文所有之犯罪所得新台币拾万元没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被诉窃盗部分无罪。
事 实
一、陈维文系陈嘉文之兄,陈嘉文之友人陈建钧于民国105年9月
1日晚间借宿于陈嘉文位于台南市○○区○○○路000巷00○
00号住处。讵陈维文于次(2)日凌晨4、5时许,在上开住
处内,趁陈建钧熟睡,徒手抽取陈建钧放置于皮夹内之彰化
永安街邮局、帐号000-00000000000000帐户之提款卡1张,
并基于利用自动付款设备诈欺取财之接续犯意,先后于附表
所示之时间及地点操作自动柜员机,输入提款卡密码,以不
正方法,使自动柜员机辨识系统认陈维文系有权提领款项之
人而付款,接续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现金〔合计新台币(下同
)10万元〕。得手后为免遭陈建钧知悉,复乘隙将上开提款
卡放回陈建钧之皮夹内。嗣陈建钧发觉其上开帐户存款遭人
盗领而报警处理,经警循线查悉上情。
二、案经陈建钧诉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台湾台南地
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上揭非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财事实,业据被告陈维文于侦审
中均坦承不讳,复经证人即告诉人陈建钧于警询及侦查中证
述在卷。被告领款时所骑乘之车牌号码000-0000号机车系向
东元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元公司)购买,因分期付款
尚未缴清而登记在东元公司名下等情,亦据证人即东元公司
许家豪于警询中供述明确。此外,并有车辆详细资料报表、
买卖标的证明书、客户资料表、陈维文身分证及机车驾照影
本、机车分期付价买卖契约书、陈建钧上开邮局帐户存摺明
细各1件、监视录影画面翻拍照片共24张附卷可稽。足认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确与事实相符,堪以采信。本案事证明确,
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39条之2第1项之非法由自动付款
设备取财。爰审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手段、与告诉人之关
系、所盗领之金额,及犯罪后尚未赔偿告诉人之损失暨被告
犯罪后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第1项所示之刑,
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示惩。
三、本件被告盗领所得10万元系犯罪所得,且属于被告所有,应
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前段、第3项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
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乙、无罪部分
一、公诉意旨另以被告陈维文基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于105年9月2日凌晨4、5时许,在上开台南市○○区○○○
路000巷00○00号住处内,利用陈建钧业已熟睡之机会,徒
手窃取陈建钧放置于皮夹内之彰化永安街邮局、帐号为000
-00000000000000号之提款卡乙张,得手后,于上开时地非
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财10万元(即上开有罪部分),且为免
遭陈建钧知悉,乃再乘隙将该提款卡放回陈建钧之皮夹内。
因认被告此部分另涉有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嫌。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
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
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本件公诉人认被告
涉有上开犯行,无非以上开被告陈维文于警询、侦查中均坦
承不讳,及证人即告诉人陈建钧于警询及侦查中证述、证人
许家豪于警询中之供述,另有车辆详细资料报表、买卖标的
证明书、客户资料表、陈维文身分证及机车驾照影本、机车
分期付价买卖契约书、陈建钧上开邮局帐户存摺明细各1件
、监视录影画面翻拍照片共24张附卷可稽为其主要论据。
三、惟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
,为窃盗罪,刑法第320条第1项定有明文。苟行为人该动产
欠缺不法所有意图之主观违法要素,尚与窃盗罪之要件不符
。本件被告于本院供称“我领完钱以后,又把提款卡放回去
,我不是要取得他的提款卡,我是要领完钱之后,再把提款
卡还回去。”(本院卷第20页)、“(问:你拿告诉人的提
款卡去领钱,领完之后为何又还回去?答:)是因为告诉人
是我以前在彰化的邻居,我放回去是想说他会不知道我曾经
动过他的提款卡。”(本院卷第20页反面)足见被告对上开
提款卡并无不法所有意图,故于使用后立即放回原位。再者
,提款卡本身经济价值甚微,其主要价值在于具有可以提领
帐户内存款之功能,是被告于提领现金完毕后立即放回原位
,避免告诉人发现应属合理,被告显无将该提款卡据为己有
之意。从而,本件依现有证据所认定之事实,尚不该当刑法
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要件。
四、综上所述,本件并无积极证据足资认定被告有窃盗犯行本件
依现存证据迳行认定被告有窃盗之事实,显未逾合理可疑之
程度。从而,本件被告前开犯行即属不能证明,依法应为无
罪之谕知。
丙、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第301条第
1项,刑法第339条之2第1项、第41条第1项前段、第38条之1
第1项前段、第3项,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苏荣照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郑文祺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本判决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
并应叙述具体理由。如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
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状(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
“切勿迳送上级法院”。
书记官 颜惠华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2 月 15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339条之2
(违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之处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
得他人之物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万元以下罚
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附表:
┌─┬──────┬────────────┬────┐
│编│时间 │地点及提款机台 │现金( │
│号│ │ │新台币)│
├─┼──────┼────────────┼────┤
│ │105年9月2日 │台南市永康区中山东路117 │1万元 │
│1 │凌晨4时05分 │号统一超商臻品店(中国信│ │
│ │ │托银行IZ00000000000号提 │ │
│ │ │款机) │ │
├─┼──────┼────────────┼────┤
│ │105年9月2日 │同上 │2万元 │
│2 │凌晨4时06分 │ │ │
├─┼──────┼────────────┼────┤
│ │105年9月2日 │同上 │2万元 │
│3 │凌晨4时07分 │ │ │
├─┼──────┼────────────┼────┤
│ │105年9月2日 │同上 │2万元 │
│4 │凌晨4时09分 │ │ │
├─┼──────┼────────────┼────┤
│ │105年9月2日 │台南市○○区○○○街00号│2万元 │
│5 │凌晨5时45分 │全家超商大桥店(台新银行│ │
│ │ │IB00000000号提款机) │ │
├─┼──────┼────────────┼────┤
│6 │105年9月2日 │同上 │1万元 │
│ │凌晨5时47分 │ │ │
└─┴──────┴────────────┴────┘
此人还有更多犯罪行为未被起诉
请各位遇到此人时
一定要想办法蒐集犯罪证据
让他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 引述《parkromi (don't look back)》之铭言:
: 直接上图
: http://i.imgur.com/tDQFbIf.jpg
: http://i.imgur.com/HKLa6fp.jpg
: 此人一开始在柴犬联盟里面装熟后,就开始假借家人生病、住院、做生意、谁借钱没还等(都是假的)跟大家借钱,之后就搞消失。
: 后来被柴犬联盟发现被退出后,就改出现在各大公园里面,遇到有养狗的主人,会假借说加line之后好约出来一起散步等,之后又开始利用假借口说要借钱,总之就是个借钱不还的惯犯。
: 最近朋友说他会在脸书上乱枪打鸟找人借钱
: http://i.imgur.com/Tr6jhbA.jpg
: http://i.imgur.com/1R9a6Aw.jpg
: http://i.imgur.com/B7LJMRZ.jpg
: http://i.imgur.com/N0xKalG.jpg
: http://i.imgur.com/CbMo3RI.jpg
: 已经有到法院提告他欠钱不还了,但还是要提醒大家此人的行为!!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了!!
: !!陈维文此人借钱不还!!
:
作者: gucciogucci (刘玛丽)   2018-07-25 23:03:00
高调
作者: sogo911 (阿不思)   2018-07-25 23:04:00
社会上这种人颇多 我曾经也遇过 搞得很惨
作者: rose2007rose   2018-07-26 02:39:00
高调
作者: Gottisttot (神は死んだ。)   2018-07-26 08:13:00
帮高调
作者: parkromi (亚颀)   2018-07-26 17:23:00
推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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