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P2qAURq ]
作者: valender (枪在手)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利用权势性交与强制性交罪根本补习班日常
时间: Thu May 4 23:02:52 2017
之前被战,说我不懂228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怒查一波
先说刑法228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
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先说结论
1.补习班老师可以适用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以下案例皆是补习班老师。
2.补习班老师犯221强制性交或228利用权势性交根本补习班日常,几乎年年有判决,有个
还同时搞三个。
3.被害人仅需要主观上认为在权势底下即可适用,甚至连“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
,老师会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这种都采纳,然后这个案子也是妈妈和老师认
识根本林案翻版大家等等可以看一下103,侵上诉,196过程
4.这些补习班还只是偶尔去的,林女如果照爆料跟老师住同一栋楼,如果林父母有和陈师
认识,委托照顾,比一般补习班根本,还要有上下监督从属关系,更符合228条之要求
5.怕一些人不知道,利用权势性交罪没有年龄适用,不要再扯满16岁
6.以下案子都是被侵害不只一次或过一段时间才报案,不要再跟我说当下没强烈反抗就是
合意,有的当下没有强烈反抗都判强制性交了,所以我说,林女案应该是至少有228但有
机会有221。
7.以下证据都没有精液或验伤单,都是靠自己的陈述或证人陈述啦
8.以下案子都是老师GG败诉
中场补充 证据能力:可以做为法官判断的依据
证明力:有证据能力之后,多有说服力
9.根据101台上4363,日记可以为传闻证据,林女网志可以为传闻证据,采访我觉得说谎
可能性低,应该也可作为证据,小说我不确定,但小说应该没有过往案例,若父母能证明
其所述为身前自传,不无可能吧。
10. 父母转述意见可为证据,以下有个案例A女崩溃跟父母说被侵犯过程父母转述,法
官采信
11.先自己去看下面案例,全部都是受害者与人证的证词,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
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所以假设在网志与采访有证据能力,小说有待参考的情
形判决也都是自己陈述和人证陈述作为判决基础
所以跟你说,法官跟我们一样啦,就是看网志看采访看小说还有听他父母讲的办案啦,只
是法官对于网志对于采访对于小说怎么解读,就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但不要以为他比较厉
害,法官也是用经验论理法则啦,就是社会常识啦
12.所以我觉得当初就是怕被告通奸啦,但现在人都死了还怕屁,但是裁量还是在法官
只能说有机会,但我觉得看起来不会1%这么小 少说有个两成甚至更高吧
13. 补充一下,如果被害人生前转述给亲友可以出来指证,甚至是精神科医师
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所以亲友勇敢站出来越多人,胜诉机率越高
以下是参考资料欢迎参考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号
............又被告系利用权势对A女为性侵害行为,A女仅因碍于
对被告之服从关系,乃屈从同意与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决定有瑕疵,被告之
行为并该当刑法第228 条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辩A女系与其合意性交,业经原判决调查
认定属实,A女之同意与被告性交,既系屈从于被告之权势
,非出于其健全之性自主意愿决定,此与原判决所记载A女于102年初,不愿前往补习班
而逃家,经警寻获之情事,即无龃龉.......
103,侵上诉,196
案例事实
(二)告诉人A 女于原审审理时到庭证称:“101 年12月28日时被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时候,我就已经在用手挡他了,我已经
尽量不想让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没有办法抵抗,被告
摸到我阴部的时候,我整个人愣住,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
被告又突然把脸靠近我的脸,我吓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来,后来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继续上课,被告还叫我不要怕他
,还说他把我当作他的干女儿,我原本很想马上逃离开那边
,但是我当时不敢那么做,所以那天还是把课上完了。那天
我回家之后在房间有向我的爸爸妈妈讲上开事情。”、“10
1 年12月27日被告对我做如此的行为时,当下真的不敢,不
敢直接反应这么大,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老师会
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等语(见原审卷第40页
),经核与告诉人A 女于警询、侦查时证述情节相符(见侦
卷第6 至8 、23至24页)。衡诸告诉人A 女就被告对其为上
揭行为之时间、经过、抚摸之部位等细节,均前后证述明确
而一致,且告诉人A 女与被告并无仇怨,告诉人A 女之母即
告诉人B 女甚至于案发前即与被告有一定交情,告诉人A 女
于侦查、原审审理时就上开遭性侵害之情节,均描述详尽,
所述各情亦历历在目,果非亲身经历,衡情当无甘冒伪证罪
之风险,凭空编撰故事构词设陷被告之可能,且告诉人A 女
及其父母仅请求法院能够秉公处理、依法判决(见原审卷第
43页背面),并无挟怨报复、滥行指诉之情况,再观之告诉
人A 女于原审作证时,情绪数度崩溃,有原审审判笔录可稽
(见原审卷第37至41页),于此情况下,告诉人A 女及其父
母仍能未声请原审对被告从重量刑等情以观,足认告诉人A
女前揭证述应非子虚,堪属可信。足认告诉人A 女于101 年
12月27日乃系因被告身为其老师,始于被告对其为按压胸部
之猥亵行为时,不敢推却或拒绝被告,而于隔日即101 年12
月28日被告假按摩膝盖之名揉捏A 女大腿及阴部时,A 女已
明确表达推拒反抗之意,则被告于27日利用权势而对证人A
女为猥亵、于28日对A 女强制猥亵等情,至为灼明。
法院:
(一)原审以被告犯罪事证明确,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第112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224 条、第228 条第2 项(利用权势猥亵罪)、
102,侵上诉,411
基于利用权势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犯意,于
101年7月10、11日某日上午,利用与甲在补习班办公室独
处之机会,对因教育关系受自己监督之甲,利用其负责授
课、管理学生出缺席、生活规范,可影响甲学业成绩、准
否请假、惩处方法之权势,及甫满14岁之少女对老师怀有敬
畏之心,趁补习班内仅有其与甲○在场独处之机会,在其办
公室座位后之沙发床上,抚摸甲○之胸部及下体,以手指插
入甲○阴道内,并以其阴茎插入甲○阴道,而对甲○为性交
1 次。
以上查三个就够了还有很多,每年至少两起
干不查还好,一查根本就补习班日常
自己去司法院判决系统,打补习班&228、221看有多少
这三个案例我贴关键语给你
1. A女仅因碍于对被告之服从关系,乃屈从同意与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决
定有瑕疵,被告之行为并该当刑法第228 条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辩A女系与其合意性交
,业经原判决调查认定属实,A女之同意与被告性交,既系屈从于被告之权势
,非出于其健全之性自主意愿决定
2. “101 年12月28日时被
告用手捏我的大腿的时候,我就已经在用手挡他了,我已经
尽量不想让被告再往上摸,但是我完全没有办法抵抗,被告
摸到我阴部的时候,我整个人愣住,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
被告又突然把脸靠近我的脸,我吓死了,我就很快速的站起
来,后来就回到原本的位置继续上课,被告还叫我不要怕他
,还说他把我当作他的干女儿,我原本很想马上逃离开那边
,但是我当时不敢那么做,所以那天还是把课上完了。那天
我回家之后在房间有向我的爸爸妈妈讲上开事情。”、“10
1 年12月27日被告对我做如此的行为时,当下真的不敢,不
敢直接反应这么大,因为怕老师觉得我对他不尊重,老师会
觉得我反应太大,态度会很不好。”
连因为尊师重道这种理由都可以了,你跟我说只有客观上利用权势性交才可以?
另外补充,所谓的死无对证根本假议题
刑事诉讼法第 159-3 条
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于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
事实之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碍致记忆丧失或无法陈述者。
三、滞留国外或所在不明而无法传唤或传唤不到者。
四、到庭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者。
这种东西叫传闻证据,简单说就是你有没有犯罪不该取决于人证是否死亡或是发生意外吧
另外有人说林女写的东西不算,说的才算
被害人日记
101台上4363:
刑事诉讼法于传闻排除法则之下,基于人类生活之体验,认为某些传闻证据具有本质上可
信赖性,因而建立证据容许之例外,即赋予具有本质上可信赖性之传闻证据有证据能力,
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之规定即属此类。而此类容许之例外,因须赖人类长期体验,法
律难以预先列举殆尽,故该条于第一款、第二款例示规定之外,并于第三款为概括规定。
是纪录文书不论符合该条第二款通常业务过程所须制作之纪录文书或第三款概括容许之纪
录文书,均得作为证据。本件C女所制作之日记,系C女就亲身经历且具私密性之事实,
依时间顺序例行而为记载,属C女对前揭事实尚存有记忆之际所作成心情写照之文书。参
之上诉人系于九十八年间始被举发涉犯本件性侵害罪嫌,而C女之日记系从九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记录到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止,有第一审勘验该日记之勘验笔录可稽。是C女制
作该日记,并无预见日后可能提供作为证据之伪造动机,虚伪之可能性甚微,本质上应具
有可信赖性,原判决因而以C女书写之该日记,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认具有证据能力,
核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第三款之规定,并无不合。
日记算哦
网志就是日记啦,如果父母可以证明小说为真实记录,那性质相似日记吧
以上供参考
作者:
s902131 (黄金肾斗士)
2016-05-04 23:03:00你到底是要先说刑法228条还是先说结论??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6-05-04 23:03:00补习班老师有什么权势? 他又不能当你
作者:
RevanKai (ChaoSole)
2016-05-04 23:03:00推推看
作者:
minejel (梦幻泡影)
2016-05-04 23:03:00法条你只挑你喜欢的跳着看?
作者: mylo 2016-05-04 23:03:00
是学校日常吧 教授跟女学生要爆根本爆不完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6-05-04 23:04:00学校不一样啊 学校教授有权 鲍鱼换毕业 都是这样
作者:
ksxo (aa)
2016-05-04 23:04:00利用"钱"势性交是真的 利用权势 应该要学校老师比较做得到这样无限扩张下去 以后女生要告男生性交会越来越容易了说错 性侵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06:00他举的那个案例里面,是真的有权势胁迫 但是跟补习班老师的身分没什么关系XD
作者:
waitwind (待风想翻桌想翻桌)
2016-05-04 23:06:00推推推~~~
作者:
eiri526 (eiri526)
2016-05-04 23:06:00提出案例给推
作者: mayjan 2016-05-04 23:06:00
你可能忘了张静说的话 有钱怎么会怕啊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06:00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大多会成立都是那两个字,利用补习班、课业辅导等等,机会比较容易达成。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08:00@lesnaree2 以A片来说 我觉得那个比较接近性交易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5-04 23:08:00推
作者: roccqqck (ccqq) 2016-05-04 23:08:00
有人会说你小说办案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08:00我猜你应该不太能分辨。例如某女和老板去开房间,这种要达成比较难,但是某女和老板出差,在房间怎样,这种就比较容易。至于判决里,文字就有说利用补习班了。
作者:
jsbptt (jsbptt)
2016-05-04 23:10:00推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10:00网志现在要拿来当证据难度很高 因为林已经死了
作者:
cttw19 (Ian Lee)
2016-05-04 23:11:00推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1:00至于判一,文字不够详细,看判二,就算机会也说是权势。
作者: cynric717 2016-05-04 23:13:00
推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14:00利用权势就是强奸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14:00只能说有果当然好啦,单就这件事不乐观就是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15:00是是是 问题是林的网志那种型态很难当证据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5:00如果仔细看就知道,后两起都是在补习班发生,这种就很容
作者:
snio2427 (jiayuan)
2016-05-04 23:15:00推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15:00就别说之后不是还有爱不爱我对话吗
作者:
vfhiroki (HAHAHA)
2016-05-04 23:16:00推
作者: Ripple (月光和星子) 2016-05-04 23:16:00
推
作者:
Tenging (菜鸟)
2016-05-04 23:17:00高调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7:00满16吧,不然就用221了。但是都是在补习班就是了。咦,第三起好像是未满16。
作者: p123yt 2016-05-04 23:19:00
现在才知道!?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19:00我也没说和林案怎样,不过第二三看起来就是机会类型的。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20:00是内容因素 跟媒介无关 你有看过她网志的内容吗 = =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0:00当然法条就是权势(权势制造机会),所以会那样讲正常。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1:00反正补习班老师,在补习班被告成功机率不小。但是如果和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2:00学生去开房间,其实要告成就比较难。想一下就能理解了
作者: areysky (>>) 2016-05-04 23:23:00
用功给推
作者:
waitwind (待风想翻桌想翻桌)
2016-05-04 23:23:00那如果被邀请去老师家中呢?也能构成机会吗?
作者:
bitad (让这世界充满爱~)
2016-05-04 23:23:00推
作者:
snio2427 (jiayuan)
2016-05-04 23:23:00推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3:00如果老师是用辅导的名义就可以啦,但开房间做辅导嘛..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23:00她死的太不值了,可是却又能结束她的痛苦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4:00
直接用车载去偏僻的地方 也算机会吧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4:00而且林最大问题是,交往时间太长了。很难证明某次做爱是
作者:
qphone (只有暴政才会引出暴民)
2016-05-04 23:24:00推
作者:
rayonwu (皂丝)
2016-05-04 23:25:00高调
v大这观点这几天一直有人在说 但就被少数人带风向盖
作者:
nfish (这个世界是怎么了)
2016-05-04 23:25:00精神病患的所有言论到法庭是不太能成为证据的..你想多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5:00说no的,除非有留下纪录。不然过那么久的文字叙述,其实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5:00
第一次经验转述如果是就是了 性侵是看每一次的
作者:
nfish (这个世界是怎么了)
2016-05-04 23:26:00你以为拿一个精神病患的Blog就可以当铁证定罪....想太多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6:00较容易告的成。例如你女友突然说你9年前某次弄到她很痛,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6:00
精神病患的所有言论到法庭难以做为证据?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27:00你都懂了 我不信她和她父母不懂 是不适合用
作者:
VVax (超黑心事务所)
2016-05-04 23:27:00推 太强了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27:00应该说 她父母就算不懂 律师也不会不懂XD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28:00那解释很清楚啦,久了再告,不只容易说词反复有矛盾,而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28:00网志那种文字内容要当证据的机会真的很低就是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8:00
当然可以做为证据阿 医生证明即可 嘴精神病患没什信是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29:00所以我上面才提到林已经死了会让这变得更难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6-05-04 23:29:00
加害者喜欢的说词吧
作者:
jojomaan (这是谁的小啾啾)
2016-05-04 23:29:00高调
作者: areysky (>>) 2016-05-04 23:30:00
每次看到一些言论 就知道精神病患去污名化有多重要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1:00没那么远是多远?光走出旅馆,隔天还会传正常讯息,就会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2:00被法官认为是不合理。所以除非当下发生的几天内,那种强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6-05-04 23:32:00看ㄧ半决定先推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3:00他父母还要解释何时知道这件事 为何那时不提告诉........
作者: fujimoto (justwanna) 2016-05-04 23:33:00
推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4:00问题她说自己有幻觉 你如何判断她写的哪些是真?
作者:
QAOa (.。゚・(ノД`)。゚)
2016-05-04 23:34:00一开始不提告是为了保护女儿不再受二次伤害啊...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5:00利用权势与机会性交罪 还有通奸?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6-05-04 23:35:00有凭有据,推专业!
作者:
waitwind (待风想翻桌想翻桌)
2016-05-04 23:36:00唉...其实就作家的叙述,那是一种病态,是自我保护机制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36:00都说通奸了 是谁通谁???? 大哥别闹了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36:00
很多案例被害人都先去清洗干净 又不敢跟家人讲 等家人知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36:00有这条就不是合意性交 如何会被告通奸?
作者: melody628 (非帅哥者请勿丢水球给我) 2016-05-04 23:36:00
推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37:00不是凶就会赢好吗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37:00
道都1.2个礼拜后 要告也没直接证据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7:00一般最常见都是用对话纪录。所以那种回家想想,发现不对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38:00,所以提告的,这种就告不成。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38:00强奸跟通奸搞不清楚?违反当事人意愿就是强奸,通奸告不成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39:00奇怪乡民好多当天在旁边的观众一样都知道真相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39:00我是觉得网志内容真的比较...难用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39:00为何医生没搞懂法律?她是被强奸....怕什么通奸罪啊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40:00而且如果强奸成立的话 就不是通奸了
作者:
Sechss (Zwolf)
2016-05-04 23:40:00推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0:00她父母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很奇怪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40:00当时直接告肯定赢,她根本无意与老男人性交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40:00被强奸怎不明说强奸要用诱呢???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41:00医生问律师问题的问法肯定有误,才会以为这是通奸。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1:00我都怀疑他们女儿会如此 他们负有很大责任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41:00写自己的心境别人很难知道真假!但最明白的是有交往合意性交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41:00ㄟ 之前看到报导的说法是 咨询后发现是满16的合意告不成
作者:
CPer (CPer)
2016-05-04 23:42:00后还在交往也还继续.. 这应该算是很难去说明的地方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42:00seaf哥 社会需要您这样的律师or医生 你怎么还在这?
如果第1次成立 那后面就都算同条罪名 算次数说真的到底是咨询律师告不成还是不想告怕名誉没人知道 父母不出来帮她女儿争取也是很莫名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44:00说明有交往 之后又说诱奸到底要怎么直接用强奸罪来定夺??
作者:
plmokn (plmokn)
2016-05-04 23:45:00希望可以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5:00头几次强奸 后几次合意 那还是可以用受害者保护机制来说服法官啊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4 23:46:00爸妈的想法太传统又是错误的,才会变成这样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47:00那当事人不在了要由谁来说明是哪几次???? 凭借FB跟书??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47:00
通奸是因为加害人辩称是交往 用教学名义私下常见面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7:00怎么会在意通奸呢 难道说强奸没证据 反倒是合意留下证据了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6-05-04 23:48:00
但是同学间没人知道他们有在交往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48:00我没有觉得你这篇文章的叙述有什么问题啊@@"
作者:
MKSIN (鲁宅洨妹)
2016-05-04 23:48:00你又知道传统了????
好好好 说那么多 快去吉啦 ~吉了没~? 什么!? 还没!?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48:00小说里貌似把父母回话说的比较保守。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49:00你不是说要法官质询心理学家吗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49:00小说里面的房思琦对爸妈的不满也是要飞天了XD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49:00这种师生恋铁定低调,不管是不是正在教的都一样,哪怕不
作者:
Dovahkiin (Not a single sardine!)
2016-05-04 23:49:00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50:00是自己教的学生也会低调,不然会有舆论说,今天吃和学生
作者:
Kai1216 (Q_Q)
2016-05-04 23:51:00dov大那篇不是说林爸已经否认了 镜周刊那是错的?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51:00以她父母的反应 合意性交且有相当交往程度的可能性大多了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6-05-04 23:52:00现在也没什么好急的 就看台南地检会不会起诉吧XD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52:00证据都不利女方 才有办法解释她父母的作为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6-05-04 23:52:00地检署都找不到父母了。这起案件如果真的满16,父母不告基本上就结束了。
作者:
ferb (ferb)
2016-05-04 23:53:00那才有所谓告了 会被反告通奸的可能
作者:
coolda (cool)
2016-05-04 23:54:00推案例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6-05-04 23:57:00
推你这篇跟前一篇,真的很受不了一些三流法匠
作者: Ripple (月光和星子) 2016-05-04 23:59:00
推刑法228条。
作者:
malaman (麻辣面)
2016-05-05 00:00:00用力推。楼下跟上
作者:
MBubble (泡泡老哥)
2016-05-05 00:00:00整理推
作者:
repast (Simon)
2016-05-05 00:00:00推查资料的用心
作者:
d90493 (加菲猫)
2016-05-05 00:01:00大推
还是专业的来,效果最好,之前一堆人各种酸各种呛,现在只能脑羞
作者:
s9234032 (WhiteWater)
2016-05-05 00:02:00推 干你陈*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03:00
可惜的是目前都对立性的供述证据 缺少补强QQ
作者: pcjimmy (没有偏财运) 2016-05-05 00:04:00
谢谢,感到宽慰
trywish: 且性侵完却又相处正常,光这些就会被打枪了。←她不是有重度忧郁吗?把病历拿出来就知道正不正常了
作者:
yanis (∀⊥S!┘∀Σ)
2016-05-05 00:07:00有负责有推
先推你用心,但有些部分有问题:1.159-3原则要警察前陈述,而临终陈述是例外的情况,虽然有判决但通常都是医生,适用条件非常严。不是任何遗言都能当证据的。2.159-4套用在日记本上也是例外,更何况这是小说,凭信
作者: morphology (变形国策顾问1号) 2016-05-05 00:13:00
推
所以现在女学生看哪个男老师不爽,写写日记编编故事就可以告赢喔
作者:
k04121226 (Yuuko daisuki)
2016-05-05 00:14:00真是日常你会现在才发? 讨论一定要用过激字眼耶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16:00
159-4才有可能 不过特别可信的情况可能要当下写的日记
作者: HanHan0530 (抢强) 2016-05-05 00:17:00
推
日记那是非常例外下的情况,不是所有日记都能拿来用更何况林奕含金天写的是小说,除了作者,有谁知道哪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1:00
GG 真的大多判决是说 要公式性 不过拿日记来用证明力应
些是真实,哪些是虚构?基本上日记连证据能力都不应该有
作者:
kudoe (kir)
2016-05-05 00:21:00好方便 说你有就有?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2:00
该真的不算太高 人都死了 很难用其他方式影响法官心证
唯一有可能的线索,就是他从事件后到过世前的所有通联记录,电脑对话记录,日记但是万一结果跟事实不一样,那这样不就侵害死者隐私?大家都没有想过这种结果吗?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4:00
如果有跟陈的对话纪录 或是其他高中同学有听到本人说或查觉到当时死者异状 可能会提高一点机会
万一,真的有个万一,事情的真相跟小说完全相反过世的作家会想让人知道吗?会想把他心中最崩溃的伤痛摊给大家看吗?
作者: bnb85147 (小金) 2016-05-05 00:28:00
死者应该是没有隐私权的 只是会侵害到与其通信的人隐私
搞不好她最不想让人知道的秘密,就因为乡民的疯狂被挖出来了,这结果谁来负责?在搜索扣押票面前是没有隐私这回事的管她对话的是谁,电脑硬盘一扣,所有资料清清楚楚这真的会是她要的吗?
作者:
aadm (别人尬车我雷缠)
2016-05-05 00:31:00红明显 可惜 父母已经说小说不能100%带入现实了觉得比较重要的是其他的房思琪们能够在有社会力的支持下出面
反正已经他字案了,很快就有结果了你有看完判例吗?那是因被害人参加类似集训班的课有出缺勤跟退训的处罚所以补习班老师跟学生有上下监督关系
作者:
aadm (别人尬车我雷缠)
2016-05-05 00:37:0095%为真所以有办法启动调查 但就是因为5%可能虚构会影响定罪
作者: celine1234 (辗转而生) 2016-05-05 00:37:00
用心推
作者:
aadm (别人尬车我雷缠)
2016-05-05 00:38:00不然就是父母要能斩钉截铁说出哪部分为真哪部分为伪
没有说忧郁症患者说的不能当证据被告,本质上为证人,证人就有证人的调查程序跟证明法
作者:
aadm (别人尬车我雷缠)
2016-05-05 00:40:00我只针对书 其他证人及检警调查到的说不定会补强证据力
想也知道一定硬上违反意愿 自传体小说斑斑血泪控诉只是劈腿哪有可能十年忧郁症还自杀
很多冤案都是这种"想也知道"的想法造成的苏建和案也是被告伏法前一口咬定苏建和等人是共犯
看到这“想也知道” 我也是笑笑 如果不是反串 我会佩服
对要发现真实的事只靠直觉和想像是非常危险的史蒂芬金写过这么多恐怖小说,怎么就没人怀疑他杀过人?
其实你所说的不是不可能,但是都是例外+例外,机率自然不高,只希望有人愿意作证,至少是直接证据。
法官想判有罪,加上一点可用的证据,地院还有渺茫的机会。高院以上大概是不用肖想了。
先找到证据再说吧,连证人都不知道要去哪找先把老公跟爸妈都问个一轮吧她父母又不是作者,就算她父母说哪些情节是真哪些是假,就真的是这样吗?
作者: antilibra 2016-05-05 00:58:00
推认真
作者:
ii378 (cool~)
2016-05-05 01:01:00推
作者:
MYLIUUU (Brittle!)
2016-05-05 01:12:00刑诉跟刑法先学好,不要误导版众
作者:
curance (我觉得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2016-05-05 01:14:00推
作者:
seaf (祐竹)
2016-05-05 01:16:00现在还找的到证据也是挺神奇的,都让他躲几天了
有人疯狂嘘文ㄟ 我推你!!!!!!!!!!!!!!!!!!!!!!!!!!!!!
作者: re0921 (re0921) 2016-05-05 01:19:00
你忽略了事实,在103 年 台上 字 001659 号这个案件,补
作者: re0921 (re0921) 2016-05-05 01:21:00
习班老师对女孩有管教权限,甚至还有监护权移转的情形,法官因此认定有权势存在但是这在本案未必如此,误断章取义
作者:
tommy421 (tommy421)
2016-05-05 01:23:00去看电影很大声被工读生骂 后来他硬要我上床算不算右肩
作者: re0921 (re0921) 2016-05-05 01:24:00
判决书有说明,该补习班有责打学生的权限
作者:
MYLIUUU (Brittle!)
2016-05-05 01:28:00判决上所载的上下监督关系跟本案完全不一样,判决解读就是有问题啊侦字案跟他字案完全不同,就算南检说开始查了,根本意义不大误推到 就不补嘘了传闻法则的例外也不是这样做解读的,你真的要重读那边再发言比较妥
作者: abb123456 (abb123456) 2016-05-05 01:33:00
推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16-05-05 01:45:00这篇又是错误选择性解读,我另外回一篇了,没有躲起来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1:47:00推MY大和re大,还会呛人不是学法的...
作者: samule (读老子的心得--深入浅出) 2016-05-05 01:54:00
推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1:54:00是啊“中国”公安笔录都能作为传闻例外当作判决基础了,日记小说没理由不能对吧?释字582好像也不是那么重要了,反正人民想关的就该关,管他正当程序是什么。
作者:
jilluck (小鲁)
2016-05-05 01:58:00赞 厉害
作者:
joy0520 (Joy)
2016-05-05 01:59:00推!
你贴的判例之前就被打过脸 重新包装在上架?说真的不懂就别装懂比较好 不要见猎心喜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2:21:00什么叫机率?要超越合理怀疑的心证还能叫机率?我也是服了。我是在讲实体法层次的问题吗、是在说你要定人之罪吗?不是,因为那不重要(实体法问题很单纯可以暂且不论)。看了你的文章(好像还有另外一篇)都忽略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及有疑惟利被告。对我来说,若被告的对质诘问权无法落实,再多的有罪判决都只能显示我们立法之粗糙及司法审查的薄弱。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的会变成连嘘(至少我看到是这样)别砲我这点您撷取见解诚如re大及ga大的回文,不少断章取义,您可以去看ga大的回文便可明白。我不会说你躲在这边是取暖,毕竟是你的自由,但我仍希望你去看看。你要拿案例出来说就要连案例事实一起讲,不要只讲法院心证,因为个案裁判是脱离不了其所依附的被诉事实的。
作者: eso2 (我乐意我不乐意) 2016-05-05 02:29:00
推
作者:
ienari (jimmy)
2016-05-05 02:42:00连嘘的是崩溃什么?
作者:
nashmvp ( )
2016-05-05 02:49:00我也不知道MOPTT在崩溃什么,至少我觉得满厉害的。
作者: Argyris (自宅警备员 Lv.1) 2016-05-05 02:51:00
推
作者:
spwqee (spwqee)
2016-05-05 03:00:00推
作者: Azure234 2016-05-05 03:02:00
推
作者: julia66 (Julia) 2016-05-05 03:26:00
讨厌连嘘 帮补
作者:
SPEman (speman)
2016-05-05 03:33:00认真好文帮推
作者:
sunnnny (Sunny)
2016-05-05 03:43:00推
作者:
yukiko (Dark Unicorn)
2016-05-05 04:35:00帮忙推刚高高喔 .有判例有推 可惜台湾属大陆法系 希望法官明察 ..另外前面一堆带风向的省省吧还有觉得林家当初放弃提告 可能不止担忧通奸成立 应该还有裸照等不堪的东西被拿出来恐吓 希望检察官能掌握到另外上面对于找律师咨询的部分 我有类似经验 ...原本以为告不成的案件 律师叫我死心 自己吞下去 ..可是抱着不打是完全放弃 打了最惨顶多败诉 为自己讨公道 没想到打赢官司后来律师重新检视我当初提告与撤调解流程,才发现我刚好在法院核定调解书前提告,致使提告权益保住...因为是罕见案例,事后律师也说他学了一课 所以不用把律师想的太神
作者:
apteekki (旅行是为了要回家)
2016-05-05 04:46:00推
作者:
yukiko (Dark Unicorn)
2016-05-05 04:47:00很多时候他们仅是照通例来提供看法 ..不见得真的想很深咨询阶段纸上谈兵. 还不如实务玩一次挖出眉眉角角来战
作者:
elibra01 (飞行荷兰人)
2016-05-05 05:15:00推
作者: Jet94 (QQ) 2016-05-05 06:42:00
推!
作者:
vykxtoz (云)
2016-05-05 07:04:00问题是林于读书会明确讲出“自己并非小说主角”,这会让小说当成证据有争议
作者:
WuDhar (was eliminated)
2016-05-05 07:15:00新书发表会如果突然承认是真的才奇怪吧,那就是直接要报警了吧…那发表会还要继续吗…
作者:
AztecMan (阿兹特克人)
2016-05-05 07:20:00清晰给推
作者: type515 (type) 2016-05-05 07:24:00
高调
女权这时候才更该出来发声吧?不是只在要占便宜的时候才在该
作者:
zeldeo (咩兒羊一隻)
2016-05-05 08:49:00推
作者:
otamot (切)
2016-05-05 08:59:00高调
作者:
Ruowind (小若风)
2016-05-05 09:23:00推
作者: tarantula610 (冲车大将军) 2016-05-05 09:33:00
工读生?????????
作者:
pubupig (afii)
2016-05-05 09:50:00,
作者: WellyT (鲁脚) 2016-05-05 10:31:00
看到现在,腥哥关系那么好。告的赢吗? 我怀疑
作者:
soyjay (黑暗大法师的左手勾射)
2016-05-05 10:38:00那个... 重点你可以用ASCII上色 那个并不难
作者:
chong17 (ken)
2016-05-05 10:41:00作者: cubaba (夏静幸福推广委员会) 2016-05-05 11:05:00
励馨已经出来说话了别在那边选择性瞎眼战女权
如果真的有裸照那种东西,陈星的问题会比通奸严重很多很多,那个不是通奸可以比的
作者:
btmep (色相世界现狂痴)
2016-05-05 11:20:00帮高调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16-05-05 11:24:00为什么故意省略判决事实不跟乡民讲清楚拉
作者: DKUnick 2016-05-05 12:22:00
ga大已经讲清楚了 不要只撷取自己想看的部分
作者: cool911234 2016-05-05 12:25:00
什么都可以脏~但教育不能脏 不是吗? 教育是国之本
作者:
luckyBF (科科)
2016-05-05 13:08:00这串讨论真精彩
作者:
tsisni (努力步上轨道)
2016-05-05 13:37:00推 支持
作者:
lindarnb (linda)
2017-05-05 14:57:00这篇断章取义,误导板民
作者:
nalthax (书虫一枚)
2017-05-05 16:04:00台南老律师......不是所有律师每条法律都读得很对
作者:
melonlon (冬天的猫饼)
2017-05-05 17:06:00法律上还有甲说乙说见解不同而有不同判决 真的要看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