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文章中有提到一位员警,范原通。
这位员警呢,应该也是很认真,几乎隶属于第一分局的交通检举都会让他承办。
但是(最重要的就是这个但是),
他对于民众的疑惑与问题,是无法“有效地”沟通、解决。
让我先下个结论,“跳针”。
跳针原本指听唱片时,持续发出相同之声音。
现代人将它借代为“一个人不断地重复相同的话”。
好,先上图来看看这件违规事件:
http://i.imgur.com/5WVSBUG.jpg
http://i.imgur.com/4r5Q1WK.jpg
这辆车呢,停在机车待转区与红线上。
能不能开罚呢?
不能。
理由:时间无秒数无法明确是否超过3分钟,未涵括违规车辆明确驾驶座状态。
(四、检举资料欠缺具体明确,致无法查证。)
(第一封信)
范原通的理由是,这照片呢没有超过“三分钟”,且不知道“驾驶座有没有人”,
因此依照法令,不得开罚。
我回信问他:请问,“停红线可以超过2分钟,但不到3分钟?”
(第二封信)
范原通又贴了一些法条给我:包括“临时停车”、“停车”、“禁止临时停车”等。
因此这辆车的状态应该是,“临时停车”或“停车”在“禁止临时停车”处。
不管哪条,理论上都可以开罚。
(第三封信)
所以我又回复他,这辆车是“临时停车”在“禁止临时停车”处。
问他以上事实错在哪?
范原通回答,“本案驾驶座未明确,即无法认定是临时停车、停车或其他情形。
谢谢你的来信”
到这边我得先讲一下感受,这样跳针式的回答能给人民满意的答案吗?
问题的症结点在那边不解决,一直跳针有用吗?
(第四封信)
最后我又问范原通,关于“其他情形”是否有法条规定?什么叫做“其他情形”?
范原通回答:
“依照处罚规定必须有确定违规情形,
而本案有法条临时停车及停车适用罚则不同,无法明确违规事实,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22条第2项规定,
检举违规证据需以科学仪器取得,
若足资认定违规事实者,得迳行举发之。
其他情形包含:例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突发状况等不可抗力因素。”
(信件来往到这边为止。)
“交通事故”,这辆车看起来有交通事故吗?
“车辆故障”,故障不用开启双黄灯吗?
“突发状况”,请问这是什么突发状况?突然想停在机车待转区去买个便当的状况吗?
依照这个状况,我以后是不是把车子的隔热贴弄最深色的那种,
深到外面拍不进,这样我可以在红线停三分钟以内?
今天警察机关的回复书信,就是不断地贴法条,也不管你问题到底是什么。
这样的沟通有用吗?
今天我知道员警很认真,不是怠忽职守。
但,今天的警察系统就很像一摊死水,上面放著一台打气机。
24小时不停地运转,但是
你打得在用力,外面的人感受得到吗?
另外,我想请问住在安平的网友,安平的拖吊多吗?
有台车我早上检举,下午回来他还在。
打过去问警察局,他说反正超过两小时就连续开罚。
拖吊车要排,很难排到。有时候排一整天都没有。
黑人问号??
一整天都没有?但我平常在安平也没看到拖吊车在拖吊阿?
那拖吊一整天都去哪了?
(顺便说有一次检举情形,有次检举一台红线违停的。
警察来鸣笛,就有一位女生进驾驶座,然后警车就开走了。
我一看不对啊,那女生看起来根本未成年,怎么可能会开车?
果不其然,警车一走,那女的马上下车走回去。
原来那是车主的女儿阿!!!
我马上又打去110,跟警察说你们同仁来了之后鸣笛就走,
根本没有完成驱离阿。
警察过一会又开回来,车主才又匆匆忙忙跑去开车。)
所以我说嘛,台南交通这么差,原因有二:
一、民智未开(人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右转、违停、不戴安全帽等。
谁敢说今天自己出去一趟,完全没看到的? )
二、部分警察散漫(今天他都没开走,你跑得比他还快?你当吹哨者是瞎子吗?
平常在巡逻时,拜托睁大眼睛看。
路边有违规就下来抓,一堆违规就直接开过去。)
最后,我知道版上有警察同仁在看,
今天你很努力工作没错,但人民要看的是成效。
建议你们要work smart,而不是work hard.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