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ODwApTJ ]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爆卦] 赖清德:劳检会造成民怨
时间: Fri Nov 25 10:32:14 2016
推 kutkin: 检查500家 开罚600次 真的太过分了 11/25 10:10
→ f124: 他又没劳检权 是要怎么检查? 11/25 10:11
嘘 diskdie7045: 干嘛要辩护他开不开劳检局!一码归一码不行吗? 11/25 10:13
→ diskdie7045: 难道支那人拉屎不关门、还要辩护支那厕所有没有门 11/25 10:14
嘘 diskdie7045: 更何况你点名的人是赖清德还是台南市政府的发言人? 11/25 10:16
→ diskdie7045: 都不是、你要普通人说明为何不开?你真的神逻辑!没 11/25 10:16
→ diskdie7045: 劳检局就没劳检?你的逻辑也有问题啊! 11/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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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人真的有点可怜,台南没有劳动检查机构,要申诉要去高雄找南区职安中心
这个问题PO在这那么久了,也爆文了,记者不敢抄,议员不敢问
可能都喜闻乐见他要去新北市了吧!
话说,没有劳动检查机构,当然就没有劳检啊。
劳动检查法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左:
一、劳动检查机构:谓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为办理劳动检查
业务所设置之专责检查机构。
二、代行检查机构:谓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为办理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检查
之行政机关、学术机构、公营事业机构或非营利法人。
三、劳动检查员:谓领有劳动检查证执行劳动检查职务之人员。
四、代行检查员:谓领有代行检查证执行代行检查职务之人员。
没有设立劳检机构,就不能实施劳动检查。
护航的人,真的自己去想想
为什么不设劳检,因为真的劳检员权力很大,责任也很重
第 14 条
劳动检查员为执行检查职务,得随时进入事业单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劳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无故拒绝、规避或妨碍。
前项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之拒绝、规避或妨碍,非警察协助不足以排除时,
劳动检查员得要求警察人员协助。
第 16 条
劳动检查员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时,得声请检察官签
发搜索票,就其相关物件、处所执行搜索、扣押。
不设劳检,就不用对劳工负责。
有事,就推给中央说中央不查,没事就说自己有宣导有查报
多好,有事钟无艳 没事夏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