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反映“被惯老板坑工时,提出后就被离职了” 本局处理说明
网友11月15日16:16于PTT表示任职于subway“O宁店”,并指出上了“8~10小时的班,都
没有吃饭、休息的时间”、“加班超过23点,皆不给薪”、“国定假日、兼职人员时薪未
加倍发给”等。本局得讯后,于11月16日8点半业者开始营业时,立即派员实施劳动检查
,因雇主不在无代理人可代表受检,惟经查事业单位业已涉嫌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4条(未
依法给付加班费)、第35条(继续工作4小时、未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第39条(国定假日
出勤工资未加倍发给)以及第49条(女性夜间工时未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之规定,本局
将进行复检后,依法进行后续裁处程序。
劳工局提醒,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应有30分钟休息。休息时间因不受雇主支配,得
不包括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不给薪,但若事实上雇主未予劳工休息,仍要求劳工于职场
待命或提供劳务,仍属工作时间。而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
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者,即属加班,雇主便须依照劳基法第24条之规定给付加班费
,依本案PTT所述,业主以有提供员工餐为由,未给予劳工休息时间,且超过8小时的部分
未依法给付加班费,皆已涉违反劳基法第35、24条之规定。
另事业单位常误以为“工读生”、“短期工”等“兼职”之人员,因出勤天数少,所以国
定假日无须加倍发给,劳工局提醒,不论是月薪制或时薪制的劳工,只要国定假日有出勤
的事实,工资皆应加倍发给;另未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雇主不得使女性劳工于午后十
时至翌晨六时之期间内工作。依本案PTT所述,员工于休假日工作后雇主未加倍发给工资
,女性劳工工作超过23:00,亦已涉违反劳基法第39、49条之规定。
本案俟雇主提供相关出勤纪录、工资清册至劳工局复检后,将针对违法的部分依法裁处,
并要求立即改善,且将不定期实施劳动检查,以保障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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