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南区区公所离开心情有点激动,不过有些问题仍想厘清
不知是否有人了解可以解答!
事件如下:
A-叔叔 104年8月领劳退104余万元
105年3月花50万付头期款买 中华南路30年中古屋
105年5月当临时工工安意安致颈部以下全瘫痪,目前在永和护理之家
B-婶婶(越南籍-月薪约2.5万)
C & D 分别是国中国小孩子
申请低收入其实是非常不愿的事
光低收入申请就被来来回回要求跑了四五次被要求东要求西!
(澄清,去安南区区公所办事时人员态度非常友善,但南区我办两次事务态度不敢恭维)
1.用婶婶名义申请,要求其越南籍父母死亡证明(拿去后,说要翻译成中文= =)
翻好后,问我可以拿正本吗?
(我说怎拿正本,请对方从越南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