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无效之诉最终辩论 李全教对案情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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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11:36 联合报 记者曹馥年╱即时报导
李全教民事议员当选无效之诉,台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当选无效。李上诉二审
,今天在台南高分院进行民事辩论庭。李全教今天亲自出庭时与律师团指出,
此案在法治有欠缺、证据法则有矛盾,相信会构成二审改判理由。他对案情有
信心,相信法官会还他清白。
李全教当选无效之诉一审,台南地院合议庭认定“现今选举模式并非各候选人
单打独斗,李全教无理由不知道竞选团队行贿”,判他当选无效。当选无效为
民事官司,若二审当选无效定谳,李全教将丧失议员资格,他极力主张自己无
罪,今天的辩论庭是关键。全案若今天辩论终结,将于最慢1个月内,即9月初
前宣判。
李全教今天出庭时神情显得疲惫,他与律师强调,虽然一审时被判决有罪,在
二审审理过程中,已有多名证人表示当初遭检察官利用诱导式问话,或是有律
师建议认罪协商,导致证词跟真正的事实有出入。一审法官对李全教的有利证
据或证人选择忽略或不传唤,也无助事实厘清。
李全教指出,他全程参与二审民事庭,听证人证词,都没提到与他个人相关的
犯罪事实。证人都是乡下人,看到司法人员还会发抖,讯问过程中被检察官诱
导式问话,让他受迫害,很不公平。
台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陈建弘表示,尊重各方意见,检察官办理相关案件
客观公正,没有偏颇,更无诱导。
律师团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的法定期间为30天内
,南检以及李全教选举对手、民进党籍议员落选人王峻潭虽于30日内提出,但
一开始指行贿金额“每家5000到6000元不等,每票1000元”、受贿款选民人数
“60名”,直到分别延宕 3个月、10个月,才以书状提出显与事实迥异的“原
因事实”,指“以每单位5000元行贿”。不仅损害被告权益,更有选罢法锁定
起诉法定期间的立法意旨,应裁定驳回其诉。
律师团指出,经台南高分院在法庭上交互诘问与法官讯问,台南市玉井区农会
总干事黄澄清于103年8月交付给里长李丽华30万元,是单纯睦邻经费,与该年
11月市议员选举无关,因为当时根本不知道候选人是谁,遑论买票。证人与选
举有关供述,都是在检察官诱导与律师建议下,为避免再跑法院所做的配合供
述。
律师团强调,李全教不知情有人指示买票,也不知情有为其买票。原审对受理
原告逾越法定期间的“原因事实”程序违法在先,复因审理采证瑕疵致认事实
有误,为李全教不利判决,难让人信服。请求台南高分院废弃原审判决、驳回
原告之诉。
李全教前年参选台南市玉井区议员,被控其竞选总干事黄澄清等人涉为他贿选
买票,黄澄清与 2名桩脚已被判刑。黄大喊冤枉,强调自己不是李全教竞选总
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