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去年九合一,台南选出了“皇帝”赖清德。市长的义务和权利,不是依法依宪,而是
赖清德说了算。
赖清德说,他不进议会,是为捍卫台南的尊严;要不要进议会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不属于监察院监理范围。他错了!
他不进议会,是戕害了从1945年至今70年的地方自治。他不进议会,是政治问题,更是宪
法问题。而中华民国是不是无人可以制衡一个无法无天、公然反民主的市长,则是还有没
有民主的问题。
赖清德还引用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98号,说“市府与议会相互制衡”。赖清德完全张冠李
戴。大法官释字第498号,是回答地方政府人员有没有到立院委员会备询的义务。大法官
清楚说明了地方“行政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间,“依法并有权责制衡之关系”。
赖清德竟然刻意把大法官解释的“有权责制衡之关系”,扭曲成“有互相制衡的关系”。
这是多么恶意的扭曲。因为台南市府会并不是互相制衡的关系。不管是依据民主理论、宪
法和地方自治法规,都只能是台南市政府,受市议会监督制衡,而没有市议会受市政府制
衡这回事。
李全教固然因贿选被起诉,但起诉不代表有罪定谳。立法院长王金平陷入关说争议时,难
道行政院可以用司法争议为借口,不去立法院备询?全台有多少立委和民代被起诉?如果
我们要剥夺民代的法定职权,难道不该依法而行?
赖清德说中央政府只能就“适法性、适切性”监督地方政府。其实释字第498号说得够清
楚,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级政府对地方“自治事项、委办事项”,依法为“适法或适当与否
之监督”。
当台南市长公然违法违宪,悖逆民主原则,悍然拒绝到市议会备询,照理讲,上级机关,
必须要依法监督赖清德的违法行为。而现在,整个国家竟没有人,没有一个机关,胆敢向
皇帝说不!
赖清德说,地方自治团体有“独立自主”的权力与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应该尊重。但大法
官说得很清楚,地方自治团体是在“宪法及法律保障之范围内,享有自主与独立之地位”
。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是议会对市长的质询权,市长则有义务备询。到议会备询,不是赖
清德的权利,而是依法依宪,你无可闪躲的义务。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09000516-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