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环境影响评估法》§5I,工厂之设立及工业区之开发,
对环境有不良影响之虞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又依《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3II第一点,
农药原体制造工业 新设或增加生产线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
换句话说,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龙灯企业要盖的东西,究竟是工厂?还是研发中心?
如果是工厂,那就理当一定要经过环评程序,否则就是不合法。
按照当初民意日报的新闻:
http://minyih.com.tw/info2.asp?lang=1&cid=16&nid=1735
“董事长罗昌庚表示,龙灯集团的规划,这个十甲的厂区将耗资25亿。其中包含一个国
际农业生技产品研究中心,一个植物保护剂的配方和包装中心,一个动物用体外制剂厂以
及一个特殊材料包装材料厂以及一个三甲地的完整的实验农场。 这是一个集实验室,现
场研发与农业制剂调配,包装,包材研发,制造为主的园区。”
well......董事长说了好几个厂,还有制造欸.....
是不是工厂,请乡民说说看。
市政府有没有瑕疵,请乡民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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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法律系的王毓正老师长期关心环保议题,参与台南环境保护活动,
在环境法的研究上也有心得,
如果团体需要,或许可以和王老师谈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