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引用这篇文章简单说明公听会与听证会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345/122013043000105.html
听证会与公听会的性质颇为类似,都是为解决争端之公开机制,但听证会相较公听会
,规定较严格,行政程序法规定,进行行政处分、讨论法规命令或行政计画时,需办
理听证会,公听会则无明确限制。
听证会要依照行政程序法规定进行,包括主持人选任、会议进行过程登有明文规定
,至于公听会的程序、主持人则不拘,并无严格程序规定。
另外,经听证会程序做成之行政处分,必须要依照听证结果斟酌而定,如法有明定
,更需依听证结果进行裁量。而公听会结果则无任何强制拘束效力。
由于听证会程序更严谨,立院长期以来要推动听证制、明订出席听证会者说谎有刑
责,但迄今难以落实。而环评法也仅规定办理公听会,并没有要求举办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