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amold (è€äºº)
2013-03-30 11:09:04鉴于自救会的诉求, 并不反对拆迁, 也不在保留原屋
只主张保留开发后的原土地所有权
所以重点应该在于“保留土地或补偿地价”及“未知利益”
进行一些学理上的小讨论
准此
本人采用林祖嘉教授对于征收案的若干建议, 来检视地下化的征收案
来源: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16666_3.html
一、补偿金额孰项合理?
保留土地的选项, 必须建立于[工法可行性]及[用路人安全]等基础上
如果工法不允许, 自然无法保留原土地
因此本人不多做阐述
只针对补偿地价
各位是否知道, 大型公共开发案只要一有风声
就有内部知情人士开始收购当地土地
连平时没种稻的都开始“抢种”果树、水稻, 只为了有更高的补偿价额
直到该案核定公告时, 更多投资客进入该预定地, 有赚就转手, 价格一层层叠上去
造成当地市值的攀升, 直到政府要征收时, 已经涨了2~3倍或更多
总之, 预期开发完成, 而让当地店面有金店面的未来预期价格, 这就是“投机价格”
你不要说什么, 投资客可以促进土地市价正常、投资客看错也会损失、“流动性”
那是在正常市场的状况
绑了一个公共建设案的条件下, 此时投资客的进入, 就是投机
结论:
1.这些“投机价格”造成政府征收的财政困难, 更何况,
要求政府用“投机价格”来征收的人, 是否要求政府“买单”这一笔投机成本?
也等同政府“图利”这些投资客
2.地主要求用“建设完成后的价格”补偿, 同理, 一样是图利
因此合理的征收价格, 只能用征收案核定前的价格期间内(一年内), 该地的“正常市价”
并给予加成补偿, 可参考林祖嘉教授的1.4倍市价 (注意, 系铁轨旁东区之正常买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