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诉字第3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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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法院判决书有查得到,6.裁判书查询输入=>102年度诉字第3345号
裁判书我不会用直接贴上网址,不太会用网络
有人问过我,是那一位?但我家人有跟我说过不要上网讲,法院的判决书有可以查的到
相关的判决
当年我爸为这件事情打我,事情都已经都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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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留言说看不懂,法院判决书内容不知道能不能够复制贴上来
我贴部分内容上来补充一下
贰、实体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高敏裕曾系原告陈偷嬛之男友,讵料被告早已于民国97
年11月1日已与诉外人高周品宣举行文定,却仍隐瞒此事,
继续与原告交往。直至99年2月1日即小孩出生之日,为报户
口之需要,才与诉外人高周品萱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仍隐
瞒此事继续与原告交往,原告发现后震惊不已,为求真相,
遂于100年5月21目下午5时许,会同原告友人陈丽丘、张晟
前往合中市○○○路○段○○○号被告住处,欲查明此事,然
嗣后却遭到被告分别施以侵权行为如下:
⒈被告以不实言论,侵害原告之名誉权:
被告高敏裕于100年5月21日下午5时许,即原告抵达被告
住处时,竟故意于高周品萱、陈丽丘、张晟等人面前指摘
原告要来勒索20万元,诋毁被告名誉。另于同日下午6时
许,又在5位员警、陈丽丘、张晟、高周品萱及姓名不详
之邻居围观之情况下,再次故意指摘原告系诈骗集团,向
他勒索20万,诋毁原告之名誉。
⒉被告以伤害行为,侵害原告之身体权、健康权:
原告于100年5月21目下午5时许进入被告住处后,被告更
基于伤害之故意,从2楼楼梯下来,朝原告陈愉嬛以右脚
踹击腹部,致使原告撞击车库内之轿车车头后,身体又摔
落地面,致原告受有背部挫伤、右上臂挫伤、头部撞击等
伤害。被告见原告倒地后,仍欲继续踹击原告,嗣经原告
友人陈丽丘等上前制止,被告始作罢。
⒊被告以私行拘禁行为,侵害原告之自由权:
原告遭受被告上开行为之侵害后,已感到伤心欲绝,原本
欲协同二位友人离开,然被告却故意放下铁卷门,不准原
告等三人离去,限制原告等三人之自由。原告遂不断打电
话向警方求救,所幸警方终于在同日下午6时12分许抵达
,使原告等三人终得以脱困,度过令人胆颤心惊的20多分
钟。
⒋被告于100年12月5日以不事事项,意图使原告受刑事追诉
而诬告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誉权:
被告明知为不实事项,竟捏造“原告于100年6月间某日,
独自一人前往被告上开住宅内,虽经被告当场要求立即离
开,惟原告却仍留置其内并殴打被告高敏裕成伤”等不实
事实,于100年12月5日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诬告原
告无故侵入住宅、及伤害等罪,意图使原告受有刑事追诉
,幸赖检察官明鉴,作出不起诉处分。
⒌被告于100年12月7日又以不实事项,意图使原告受刑事追
诉而诬告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誉权:
原告于100年12月7日,又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诬告
,指原告及其友人陈丽丘、张晟等三人于100年5月21日下
午5时许,前往台中市○○○路○段○○○号被告住处,堵住
唯一之出口,不让被告离去,有私刑拘禁之犯行。幸赖检
察官明鉴,作出不起诉处分(虽经被告声请再议,然台湾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检察署仍以101年度上声议字第1030号
处分书驳回再议声请在案)。
㈡被告原本应该是原告最亲密、最信任之另一半,惟被告竟以
前开各种手段侵害原告之名誉、身体、健康及自由权,被告
因此感到痛苦万分,伤心不已,受有精神上之重大损害。请
斟酌两造双方原为男女朋友,但被告竟隐瞒其已婚之身分,
以欺骗之方式继续与原告交往,令原告陷入俗称小三之不义
处境,待事迹败露,竟又诽谤原告、伤害原告身体、健康及
自由,致原告内心受到重创,不敢继续居住于台中,而搬迁
远地,每到半夜,更常作恶梦而惊醒。爰依民法第184条、
第195条第1项之规定,就被告前开行为分别请求如下之非财
产上之损害赔偿:
⒈被告诽谤原告名誉部分:50万元。
⒉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健康部分:80万元
⒊被告妨害原告自由部分:25万元。
⒋被告于100年12月5日诬告原告部分:60万元。
⒌被告于100年12月7日诬告原告部分:60万元。
⒍以上合计请求被告赔偿275万元之精神慰抚金。
㈢声明:
⒈被告应给付原告27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
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
⒉愿供担保,请准予宣告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