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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行政院通过修法 10种“罚锾1200以下轻违规”不开放民众检举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施行后,虽然112年全年死亡人数已
较111年下降,但因同时放宽民众检举项目及增加记点项目,无端波及的民众也剧增,1年
内累计12点即吊扣驾驶执照的规定更是严重影响职业驾驶人工作权。为此,行政院7日通
过交通部拟具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有10种罚锾1200以下的轻微违规样
态,不开放检举。
交通部表示,经广纳社会各界意见后检讨修法,7日行政院院会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
例第7条之1、第63条、第63条之2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第7条之1,最高罚锾新台币1,200元以下轻微违规限缩不予民众检举,项目包括
:
1.机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第31条第6项)
2.骑机车手持移动电话通话 (第31条之1第2项)
3.汽机车驾驶人手持香菸、吸食、点燃香菸致有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第31条之1第3项)
4.倒车未显示灯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车倒车无人在后指引(第50条第2、3款)
5.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包含骑楼)、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
车(第55条第1项第1款)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第55条第1项第
2款)
7.不依顺行方向或并排临时停车。(第55条第1项第4款)
8.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包含骑楼)、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交岔
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停车(第56条第1项第1款)
9.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或消防
栓前停车。(第56条第1项第3款)
10.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第56条第1项第10款)
二、修正第63条:
1.当场举发案件始予记点,迳行举发(包含科技执法及民众检举案件)不予记点。
2.自费参加讲习扣抵违规点数2点,由1年1次为限提高至1年2次(4点)。
3.修正第63条之2:配合修正条文第63条,删除有关迳行举发案件记违规点数规定。
交通部说明,本次修法虽限缩部分轻微违规项目不予民众检举,但不会因此而降低执法强
度,亦不会有处罚漏洞;各类驾驶人如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之违规行为,均须处罚锾
,并依情节依条例规定并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