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契约另载个别磋商条款 中市消保官吁慎选健身中心
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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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服务定型化契约去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满一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于稽查健身业
者新契约过程中,发现有健身业者特别订定“个别磋商条款”,让消费者签名放弃请假停扣
月费的权益,消保官吁消费者要特别留意个别磋商条款,看清楚、想明白、再签名,千万别
随随便便就签名同意,以免将来后悔莫及。
法制局表示,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与新订定的“健身教
练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施行已满一年,市府积极稽查各家健身中心的定
型化契约是否符合最新法规,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某健身中心会额外提供“暂停会籍规则
及个别商议条款”供消费者签名同意,以排除消费者符定法定请假事由时,业者应暂停扣款
月费的规定。
换句话说,业者以书面磋商条款变更法规规定,让消费者于请假时仍持续被扣缴月费,使用
权虽可延展至日后使用,但日后如要终止契约,消费者需再就已扣缴月费要求业者退还,相
较现行法规消费者请假不扣款的规定更不利消费者。
市府消保官主任康馨壬说明,由于消保法并不排斥个别磋商条款的存在,健身中心额外提供
的商议条款契约书也明白载明法规及磋商调整事项,尚难谓有违法问题,但消费者日后若不
想继续运动,或业者有经营不善问题时,恐怕会增加自己索讨费用的困扰,甚至有索讨无门
风险,因此建议消费者在业者提供商议条款契约书应该谨慎评估,不要盲目依服务员指示就
签名,以免制造自己日后退费困扰。(1/5*12)*法制局
联络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许消保官
联络电话:04-22289111分机2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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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大家跟健身房接洽的眼睛要张大一点
健工是完全没有这问题
优漾虽然请假麻烦,不过也没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