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woo33678 申诉 nicely 案

楼主: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20-06-11 21:08:17
提醒一下. 这只是 "卫福部中央健康保险署" 的 "咨询意见".
而卫福部主管药品和疗器材的单位是 "卫福部食药署"
( 以前是食品药物管理局.英文简称 FDA )
而且. 药物医材的交换. 适用药事法中的交易规范. 这是由卫生署
( 卫福部前身 ) 正式公告的公函所规范. ( 也就是有文号的公文. )
简单一句话. 公函才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如果在国中都学过的. 法律三个层级. 命令. ( 行政命令 ). 法律. 宪法.
命令与法律牴触者. 命令无效.
法律与宪法牴触者. 法律无效. ( 所以刑法通奸罪被宣告违宪失效 )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 ( 如药事法. ) 执行行政命令.
如无照版卖药品或医疗器材开罚单裁罚. 这属于行政命令.
若对于行政机关的裁罚有不同意见或不服. 行政程序上可以做.
向行政机关提起诉愿. 对结果不服. 可以向上层行政机关提起再诉愿.
还是不服. 可以向 "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二级二审制. 再不服. 可以向 "高等行政法院" 提诉讼.
当然. 最终裁罚与否. 高等行政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定案.
所以. 不是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处分都是对的.
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或救济的程序.
以目前卫福部回信. 仅只能算 "行政或法律咨询". 还不算是正式行政结果.
以下转贴药师公会和相关律师网站提出的不同看法.
http://tcpa.taiwan-pharma.org.tw/node/5576
以物易物网络交易多 药物药膏换不得
由 Admin 在 2010, 五月 12 - 21:15 发表
发表于民众健康新知
资料来源:天空新闻
记者:杨格非
日期:99年05月11日
“免费交换商品!”、“换东西还能交朋友!”网络上什么都有,最近几年
兴起了一股“以物易物”风潮,不过,卫生署提醒,以物易物等同于普通买
卖,并非什么都能卖,药物就不能拿来以物易物。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药物食品管理处副处长邱怡玲指出,近几年来,出现了不
少“以物易物”的网络交易平台,民众拿家中不需要的商品,上网换取别人
家的东西,一则省钱、二则环保,还能享受购物乐趣,一举数得。
不过,网络上“以物易物”,比单纯的网络购物更潜在危机。由于“以物易
物”的交换产品不限全新物品,只要有人敢换,不管是吃不完的食品、不适
合的化妆品、用不到的药膏、没服用完的药物都可能成为交易项目。
邱怡玲分析,“以物易物”可能引发许多问题,以开封的食品为例,卫生及
食用安全是否符合标准,就值得注意。再者,化粧品是否过期?最重要的是
,药物、药膏根本就不能在网络上贩售或是以物易物。
卫生署明文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物品之互易行为,适用主管法
规买卖之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物易物”行为应比照“普通买卖”行
为办理。交换食品、化粧品时,就需要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
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法规等规定;另药物因其安全性及使用性堪忧,依药事法
规定,不得在网络上以任何形 式“交易”药物。
为了维护广大民众的消费安全,卫生署多次与各大交易平台沟通协调,要求
平台业者必须宣导各类商品交易的 注意事项,善尽管理人责任。台北市政府
卫生局呼吁消费大众,在网络享受开心购物之余,也要注意所购买的产品品
质与卫生安全,民众如有发现网络有前述涉违规 情节,可拨打市民当家热线
1999(外县市民众拨打02-27208889)转7105,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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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材 都不得网络交换
〔记者林相美/台北报导〕网络最近出现以物易物的交易平台,民众将不需
要的物品,上网交换其他商品,但台北市卫生局提醒,药品及医疗器材不得
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交易”,即使只是以物易物的交换也违反药事法,卫
生局已行文以物易物的网站,请业者主动删除可能触法的交换讯息。
卫生局药物食品管理处副处长邱怡玲昨天指出,相较网络购物,网络以物易
物较为复杂,由于交换的产品不限全新物品,吃不完的食品、不适合的化粧
品、用不到的药膏都可能是交换的物品,却可能衍生相关问题,例如非完整
包装的食品卫生是否符合标准。
邱怡玲说,卫生署于去年11月18日函文解释,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物品
的互易行为,适用主管法规买卖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物易物应比照普通
买卖行为,交换食品、化粧品仍需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化粧品卫生管理条
例及相关法规。
邱怡玲解释,目前网友交换商品以化粧品居多,如果对方使用后出现问题,
视同买卖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邱怡玲强调,药物涉及安全性,依药事法规定,不得在网络上以任何
形式交易,不论买卖或交换都违规,违者可处3万元至15万元罚款。
出处来源:YAHOO奇摩新闻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
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61992&article_category_id=
1147&article_id=89242
台湾法律网新讯
交换物品,等同买卖
文 / 叶雪鹏检察官【台湾法律网】
前几天报载,有一位生产小孩不久的洪姓妇人,觉得在生产期间所购置的
额温枪、产后束腹带的医疗物品搁著无用,便在著名的育儿网站“Baby Home”
上写讯息登出,要与网友交换一岁以下婴儿食用的奶粉。不意竟被有心的网友
看到,指她在网上出售医疗用品,向台北市卫生局检举,台北市卫生局受理后
,因为事关行为应否受到行政处罚问题,为了了解真相,便通知洪姓妇人前往
谈话,洪姓妇人对于上网想将闲置的产后束腹带和额温枪交换婴儿奶粉的事情
并不否认,辩说自己所以会这样做只是想将没有用的东西,换成有用的东西,
不只是细心作环保,也可以节省家庭开支,不知道这样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网络发达以来,很多人经常将用不着的物品或者是二手货上网求售,只要
费点时间将相关资料上网,坐在家中就能与他人互通有无,完成彼此之间的需
求,真是便利无比,而且物尽其用,难怪有人乐此不疲,与网络结上不解缘,
有事无事都会上网看看有什么“好康”好捡。一些不是在网上买卖物品为业的
人,偶然上网与他人交换物品,怎么会因此触犯法令呢?
这问题出在与人交换物品的种类上,像将一些用过的包包,儿童的玩具,
以及家常用品,上网求售或与人交换物品,不致于会受到有关机关的干涉,除
非是经常为之,被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与税有关的营业行为因而紧盯不放。或者
是出售一些有伤风化或者违禁物品与管制物品,才会引来特定人士的特别关爱
,因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触犯一些禁令。洪姓妇人上网想与人交换的物品,虽
然不是违禁品,也与风化无关,却属于医疗器材,用医疗器材与人交换婴儿食
品,为什么会引起主管机关的注意?原来医疗器材属于药事法管理的领域,因
为药事法中所称的药事,是指药物、药商、药局及其有关事项。其中的“药物”
则包括药品与医疗器材两大部门。医疗器材依药事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定义,是
指:“包括诊断、治疗、减轻或直接预防人类疾病,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
及机能之仪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由此来看医疗器材的范
围可够大了,那些价值动辄千万的电子检查仪器,像正子检查机件、电脑断层
仪器固然是医疗器材,那些医师用来观看喉咙状况的压舌片,涂搽药水、药膏
的棉花棒,也在医疗器材范围之中。洪姓妇人上网与人交换的额温枪,是用来
度量人的体温、束腹是用来恢复受孕前的美好身材,无可置疑都属于医疗器材

由于医疗器材的好坏,与公共卫生以及人的身体健康有关,所以药事法对
于药品、医疗器材的制造、贩卖与进出口,都有一套严密的管理程序,不可任
意乱来,否则不但会使人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情形严重者更会导致社会失
序。所以药事法对于违反该法所订的管理规定,情节重大者处以刑事罚的徒刑
与罚金,甚至有些没有注意到的过失行为也要受到刑罚处罚,情节轻微影响不
大者,才论处行政罚的罚锾。像药商才能为药品或医疗器材的贩卖,有意经营
药商业务的人,依药事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先要向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
管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缴纳执照费,领得许可执照后,才可以开始营业,
违反这一条的规定,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定有行政罚的规定,要处以新台币
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新闻报导指洪姓妇人可能是触犯了这些法条,
要受到这法条所定罚锾的处罚,因此有人就为洪姓妇人抱屈,指她根本不是上
网作买卖,而是要将自己用不到的物品与人交换奶粉使用,怎么胡乱指她是买
卖呢?难怪洪姓妇人不会心服!
这种说法固然有点道理,因为民法上的买卖,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第一
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第二项
)将自己所有的物品与他人交换使用,就没有这法条中所称的支付“价金”问
题,所以这种交易不算是买卖。不过民法中另外有一种交易的模式,称作“互
易”,互易就是以物易物,用其他的物品来折抵价金的意思。依民法第三百九
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之财产权者,准用关于买卖
之规定。”
互易虽然与买卖的交易方式不同,在民法上还是视同买卖,有关机关将这
种行为认定是买卖,是有法律上的依据。药事法上既然规定具备药商资格者才
可以贩售医疗器材,卫生主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如果认定不具药商资格者有
经营药商业务的事实,处以法律所规定的行政罚锾,是不能随便指摘为违法。
违反行政法应科处罚锾的金额,最高额与最低额都相差很大,像药事法第
九十二条所规定的罚锾是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行政机关纵认触法
者情节轻微,也只能处以最低额的罚锾,除非法定罚锾最高额在新台币三千元
以下的轻微案件,才可依《行政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认以不处罚为适当者,
得免予处罚。此外虽行为不具恶性,情节又属轻微,也只能处以法定最低度的
罚锾,似乎缺乏弹性,导致受罚者怨声连连!未来似可在行政罚法中,引进刑
事诉讼法中的“缓起诉制度”,对合于一定条件者给予缓处罚的处,如在一定
期间内不再犯,就不予处罚,以资平衡。
(本文登载日期为99年7月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关法规如有变动,仍请注意依
最新之法规为准)
※ 引述《q347 (q347)》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UuRWh0q ]
: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师杀手里包恩) 看板: L_TaiwanPlaz
: 标题: Re: [建议] woo33678 申诉 nicely 案
: 时间: Thu Jun 11 12:50:48 2020
: 经信件询问卫福部,卫福部健保署今天有回复我如下:
: 李先生您好,所传所传邮件业已收悉:
: 1.政府实名制取得之口罩为医用口罩,属药事法中规范之医疗器材。
: 2.一般民众无具药商资格,不得贩售医用口罩,倘民众有发现违规之情事,可检具相关事
: 证向所在地卫生局检举。如为交换或是赠送则未规范。
: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健康、快乐
: 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 敬复
: 祝您
:   身体健康 万事如意!
: 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 敬上
: https://i.imgur.com/GUXw9kl.jpg
作者: duck78803139   2020-06-11 22:32:00
呵呵
作者: melissa00927 (melissa)   2020-06-12 10:51:00
作者: Archangel585 (真‧大天使五八五)   2020-06-12 13:38:00
大家小心这个id的发言稍微a一下前面文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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