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建议] woo33678 申诉 nicely 案

楼主: q347 (捕快)   2020-06-11 16:48:14
※ [本文转录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UuRWh0q ]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师杀手里包恩) 看板: L_TaiwanPlaz
标题: Re: [建议] woo33678 申诉 nicely 案
时间: Thu Jun 11 12:50:48 2020
经信件询问卫福部,卫福部健保署今天有回复我如下:
李先生您好,所传所传邮件业已收悉:
1.政府实名制取得之口罩为医用口罩,属药事法中规范之医疗器材。
2.一般民众无具药商资格,不得贩售医用口罩,倘民众有发现违规之情事,可检具相关事
证向所在地卫生局检举。如为交换或是赠送则未规范。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健康、快乐
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 敬复
祝您
  身体健康 万事如意!
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 敬上
https://i.imgur.com/GUXw9kl.jpg
※ 引述《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之铭言:
: 抱歉小组长. 小弟在这里有另外的证据
: woo33678 所张贴之原文. 小弟曾转录 CntrbndList 版.
: 其原文为 "交换中卫口罩". ( 中卫公司所生产. 几乎没有一般口罩, )
: 这个可由中卫公司的官网或相关经销商如 PCHOME 查询.
: 而且中卫公司于国家防疫时期全公司的口罩是被卫福部征购.
: 原则上应该不会出现 "中卫公司的一般非医疗用口罩"
: ( 相关原文从 CntrbndList 转录回来. )
: 即使 woo33678 所交换之口罩. 产品为 "中卫非医疗用口罩"
: 理应由 woo33678 举证. 若该口罩为实名制所购买之口罩.
: 则必定为医疗用口罩. 这应该无庸置疑.
: 以下转回 woo33678 原贴文. 请小组长再次考量.
作者: laptic (无明)   2019-06-11 13:32:00
等等,不需要遮蔽姓氏吗...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师杀手里包恩)   2019-06-11 14:13:00
又不一定是真实个资XD
作者: duck78803139   2020-06-11 17:05:00
哈哈,某人会不会又7PUPU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20-06-11 17:53:00
行政命令以公文函示为准. 所有的行政指导都要有正式公文, 给小组长的回信没有承办人也没有文号或者实证就是. 有没有人要当勇士贴文给卫生局处理看结果会不会开罚单.回函最矛盾的地方.就是适用药事法的交易但交换赠送无规定.和之前的函一不同而之前的函是以民法的转移视同交易,两法皆适用嗯. 明天来卫生局听听卫生局怎么说.之前的函也转寄给卫福部应该下个星期或下下星期才有答案. 既然卫福部回信合法. 那就是站方处理了
作者: duck78803139   2020-06-11 22:34:00
千万别碰到苏大妈,她在台南是出了名的
作者: aobocodo2004 (贰零零肆)   2020-06-11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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