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不是相关执业人员,相关资料都是网络取得,如有错误还请指正
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D9FA/M.1306648834.A.DB7.html
这篇 pttlaw公告应该被转录过很多次
作者wens (文思)
看板SYSOP
标题[公告] 请勿贩售/交换药品、医疗器材
时间Mon Jan 4 10:10:02 2010
近日有网友在板上交换隐形眼镜、隐形眼镜药水,
遭到台北市政府卫生局锁定。
依据行政院卫生署98年11月18日卫署药字第0980086050号函表示:
“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药物之互易行为,适用药物买卖之药事法规定”
再次呼吁,根据药事法规定,网络上禁止贩售或交换医疗器材及药品。
隐形眼镜、隐形眼镜药水、卫生棉条、保险套等物品都禁止,
并且不限于上述物品。
以及内文以下网友补充:
根据卫生署的函文解释的话 122.116.105.78 01/04 17:57
→ VOT1077: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药物之互易行为 122.116.105.78 01/04 17:58
→ VOT1077:这个互相移转 就包含 赠送 交换 买卖了
所以以下这篇征求除疤凝胶的,应该已经违法了
https://imgur.com/m0ZcCQt
但版主给我的回复却是:
"如果贩卖者可以网络贩卖 也就可以卖了"
但近期就我所知,法令开放通路贩卖第一等级医疗器材及部分所列之第二等级医疗器材
品项,是开放领有医疗器材贩卖业药商许可执照的业者,可以在自行架设或者利用他人
之网站、电视频道等邮购买卖通路,贩卖风险性较低的“第一等级医疗器材”,使消费
者取得医疗器材的通路更加便利和广泛。
内文有提到对一般无执照的大众开放吗?
更不用提网拍上一堆没取得执照,所贩卖的个人户
网络上有人偷卖,就代表可以卖,这是什么逻辑??
版主个人的主观判断就可以凌驾法律,那我也是醉了
另外这一篇,宣称只卖镜框的:
https://imgur.com/cSrkHxS
一直强调只卖镜框,内文却是含有度数的二手眼镜,老花眼镜
这样取巧游走法律边缘还自以为小聪明。
反正如果嫌时间太多,那就准备到卫生单位解释好了
个人只是看不下去,加上版主又以主观处理版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