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suki ( )》之铭言:
: http://n.yam.com/cna/place/20151105/20151105373525.html
: 交通局长澄清全面执行骑楼禁停机车纯属谣言 待停车供给充足后再进行停车管理
: 中央社-2015年11月05日 下午15:37
: (中央社讯息服务20151105 15:36:48)昨天网络上谣传台中市政府将全面执行骑楼禁停机
: 车的规定,引起机车族恐慌。市府交通局长王义川今(4)日严正澄清,绝无此事,机车停
: 车于骑楼与人行道不影响行人通行都不会开单取缔;此外,市府今年10月底废止前市府
: 100年所公告与中央法令牴触的公文,并采“先供给停车位,再进行停车管理”的务实做
: 法,针对严重违规情形先开宣导单的方式进行劝导,待机车停车位规划完善后,再与地方
: 协商执行开单相关细节。
: 交通局王局长今天下午前往台湾大道第二市场附近商圈,了解目前骑楼、人行道停放机车
: 的情形,立委黄国书、市议员江肇国及多位当地里长与民众也到场关心。
: 王局长表示,前市府于100年发出一纸公文,公告台中市的骑楼与人行道可以停车,与交
: 通部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完全违背,让市民误以为所有的骑楼与人行道都
: 可停车,造成每次警方取缔遭遇困难及众多民众申诉案件,因此交通局今年10月30日废止
: 此一公告,回归至全国一致的标准。
: 有关网络上谣传新市府将全面取缔骑楼、人行道停车,王局长严正澄清表示,依“道路交
: 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5款规定,停车于骑楼与人行道明显有影响行人通行的情
: 形,警方才会告发;废止前市府公告后,警方就没有再开出罚单,只要机车停车于骑楼及
: 人行道,没有影响行人通行,就不会被警方取缔,而且市府都先以开宣导单的方式进行劝
: 导。
节录。
我想相关报导已经很多了,上面提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以
我觉得,大家先翻出这个条例来看看比较好。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40012
第 3 条(节录)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
八、车辆:指非依轨道电力架设,而以原动机行驶之汽车(包括机车)、
慢车及其他行驶于道路之动力车辆。
所以在该条例里面,骑楼算道路,也算人行道,人行道指的是专供行人通
行之通道。整个条例页面按 ctrl-f 输入“骑楼”只有找到两行。
而该条例所称“汽车”,也包括“机车”。其实该条例很多条都是以“汽
车驾驶人..”做为开头,正常来讲应该要以“车辆驾驶人..”做为开头才
对。从底下这条可看出“汽车驾驶人”也包含“机车驾驶人”:
第 21 条(节录)
汽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
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未领有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或机车。
二、领有机车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或机车。
四、驾驶执照业经吊销、注销仍驾驶小型车或机车。
五、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驶小型车或机车。
如果它专指“汽车”驾驶人,那第21条第一项某几款有讲等于没讲,汽车
驾照被吊销时如果机车驾照没被吊销,其实还是可骑乘机车:
20051123 吊扣驾照汽车机车撤连坐| 苹果日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51123/2220628/
以下开始:
第 56 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56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
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这个就是第56条第一项第五款)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并排停车之情事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二千四百
元罚锾。
汽车驾驶人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未依规定缴费,主管机关应书面通
知驾驶人于七日内补缴,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逾期再不缴纳,处新台
币三百元罚锾。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
通助理人员,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车内时,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
交通助理人员为之。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三项之欠费追缴之。
在圆环、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
关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
行规定汽车之停车处所。
然后台中市政府也可以自订自治条例,当自订的自治条例废止时,就回归
道路管理处罚条例。
那就很清楚了:
一、骑楼、人行道也算道路。
二、道路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一项,关于“一般的骑楼、人行道”这类
的道路方面的规定,只有第五款有提到:
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三、道路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定义什么叫“显有妨碍”。
除非台中市政府再订新的条例,不然只要停车在“一般的人行道及骑楼”
,在“非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的情况,警察机关是不能依道路管理
处罚条例开罚的。
也就是说,就算连署请市政府废除原先的自治条例,单就骑楼来说,也只
是从原先的“机车停放骑楼,不开罚”,变成“机车停放骑楼,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一项第五款的情况,才开罚”。
例如说我家是店面,骑楼被停了机车:
我家
柱 柱
<= 这里还有空间可通行
机机机机
柱车车车车柱
那我可以向警察机关检举这些机车“显有妨碍人、车通行”吗?
又例如:
“警察认为你的停车显有妨碍人、车通行而迳行举发”
VS
“你被开迳行举发单之后想申诉自己没有妨碍人、车通行”
哪边要负举证责任?根据自己的经验,前者只要认定你违规,就可以迳行
举发,就变成你想申诉的话,就得举证自己没有违规,但我觉得,只要罚
单上面是写根据道路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一项第五款,那只要拍个照片
证明自己没有显有妨碍人、车通行,然后去申诉,多半可以撤销罚单,只
是麻烦而已。
所以我觉得,以后想检举骑楼停车的人还是可以检举,最好附照片检举,
那开单成功率较高(不然就别期望检举都可以成功)。不然依现在市府交通
局的态度,它确实在渐渐处理机车乱停的问题,请注意喔,是“乱”停,
包括“违”停,但是另一方面,它也不想因此一下子惹恼为数众多的机车
族,所谓先开劝导单云云的讲法,就是为了安抚机车族罢了。
第56条倒是有这一项: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并排停车之情事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二千四百
元罚锾。
搜寻“并排”,条例也禁止“临时并排停车”,也就是说,你只要看到有
并排停车的情况,不管是不是临停都算违规,差别只在罚款的高低而已,
像这种就是明显属于“乱”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