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在几个月前,针对低碳自治条例
曾经利用市长信箱向台中市环保局(低碳自治条例提出送审单位)多次询问车辆相关的问题
其中的过程就不再赘述了
以下是归纳出来的两个重点
1.低碳自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府得公告指定区域内或短程区间接驳交通工具之使用以低碳车辆为限。"
虽然目前台中市政府口说只公告大宅门地区,但未来的事谁说得准呢? 谁能挂保证?
公告全台中市也是被法令允许的。这样的权力不可怕吗?
2.低碳自治条例 第二条第十一项
低碳车辆:指电动汽车、电动机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油电混合车及液化或
压缩天然气车、油气双燃料车及使用清洁燃料等车辆。
基本上禁止了大部分的燃油汽车与机车通行,台中市政府也一直强调燃油汽机车都禁
但是!!
依据低碳自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燃油机车通行将罚五百元罚锾,而燃油汽车通行 无法可罚!无法可罚!无法可罚!
且排碳量多少以下是低碳车辆? 低碳自治条例中完全没有定义。
如果一般燃油汽机车的排碳量优于油电混合车、油气双燃料车,那它们是不是低碳车辆?
看完这个低碳自治条例,会发现其中很多规则非常笼统,完全没有使用数值去定义
每个人的定义都不一样,将来如何去实行以及管理?
我想问,这低碳自治条例真的是为了低碳吗?
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自行去台中市政府下载低碳自治条例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