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753 (柳桑)》之铭言:
: 本人柳先生,sun753,因在澳洲工作,因当时在网络上发言,
: 并没有针对任何人,也无恶意,如有如有冒犯到pandapig111,在此表达歉意,
: 在此说声抱歉。 柳先生sun753 103/06/23
台湾是法治国家,言论自由下也必须受到部分约束,
可以不同意别人的文章,但至少要尊重他人,
赔偿金额扣掉请假薪资及车钱后已全数捐出,
相关资讯在此事件我已了解八、九成,
欢迎有类似困扰的人来信询问(不论你是被告或原告),我会以我所知给你帮助。
例如:公然污辱的成立要件、法院流程、何时可以附带民事赔偿、赔偿的金额大约多少
ps:网络上的推文看看就好,因为最后是自己要负责的,看热闹的还是在看热闹
作者:
Adven (电风扇)
2014-06-23 21:56:00@@
但版规有规定 1.9 禁止司法程序相关文章发文私下的民事案件应该也算.
作者: httphttpabcd (烧烤企鹅) 2014-06-23 23:16:00
找个补习班教刑法的问问看告不告的成就好了要是告不成应该是可以反告诬告罪而且免费个资可以是法律上的对价酬谢物吗..况且还要考虑58条所受刺激的问题..又是轻罪...免费个资会不会违法善良风俗..
作者: httphttpabcd (烧烤企鹅) 2014-06-23 23:34:00
以上只是纯属研究法律中真该找个机会拿去问老师好了@@
作者:
ych1022 (玄米)
2014-06-24 00:17:00我不懂 ,大家对于言论自由百分百接受, 却无法接受不同意见哎....
作者:
lzetn ( 舜)
2014-06-24 01:33:00进入司法程序文章不得再行讨论 1.9
作者:
ych1022 (玄米)
2014-06-24 01:54:00这因该算是司法程序已结束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4-06-24 11:30:00呵呵!公然‘侮辱’才对!要教学前应该要先学好才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