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不能治百病 契约须载明

楼主: samechen (小翔翔)   2007-11-02 19:24:05
更新日期:2007/10/31 09:08 记者:【朱武智/台北报导】
 产后替宝宝存脐带血虽然流行,但医疗效果不应被夸大。行政院消保会审议通过《脐带
血保存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要求业者在契约中载明“脐带血保存,并非可治疗所有的
疾病”与“医学之效用研究,仍在研发阶段”;若脐带血有毁损,业者至少要赔偿所收费
用的十倍。
 这项范本预一个月后(十二月)公布实施,届时国内经营脐带血保存的业者与消费者签
订契约交易时,就要适用。消保会调查,国内目前经营脐带血保存的业者有信望爱、生宝
、讯联、台湾永生、台湾尖端、再生缘、宏烨、大展与祈福九家。
 已完成签约保存的民众,因法律不溯既往,无法适用,但消保会已要求业者比照范本内
容处理,“旧约若不利民众,业者应主动变更”;民众也可在到期续约时重签。
 消保会法制组组长邱惠美指出,近几年,脐带血业者猛打广告,加上名人代言,许多民
众趋之若鹜,仿佛成为产检项目之一。目前虽未传出消费纠纷,但随着孩子长大,未来五
到十年后,问题可能陆续发生。例如,脐带血保存不当、无医疗效用等。消保会基于未雨
绸缪,与卫生署研拟订定契约范本。
 《脐带血保存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业者与民众签约前,应让民众有至少五天的审阅
期;契约前言与条文之初,必须明确告知“脐带血之保存,并非可以治疗所有的疾病”、
“在医学上之效用研究,仍在研发阶段”等相关资讯。不适合存脐带血者,业者也要主动
告知。范本规定,业者若发觉消费者提供的脐带血有“脐带血量不足四○cc”、“微生物
污染”、“母血未在限定时间内采集”等情形时,应以书面通知其脐带血不适合保存。
 业者向民众收取签约费、保存费等,应交金融机构信托。业者须依卫生署规定,进行脐
带血收集及保存;若因过失而造成脐带血部分或全部毁损,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得低
于已收费用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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