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泛蓝县市之“依马行政”■ 黄帝颖

楼主: t9778 (这丢系爱台湾啦!!)   2007-12-28 02:13:42
台湾青年智库法律与政府研究中心筹备处主任
针对中央可能撤换泛蓝十八县市的选委会主委,国民党总统参选人马英
九强调“宪法明文规定,当中央跟地方意见不同时,应该交由立法院议
决,中央不愿意遵循正常管道,一意孤行,地方选务人员依法行政,没
有违法的问题”,惟马先生认应交由立法院议决之前提“中央、地方权
限争议”根本不存在,直接援引宪法第一一一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
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
县。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恐只是为贯彻中国国民党压制
台湾民主、反对公投的本质而已。
第一、马先生滥用宪法第一一一条
宪法第一一一条所称之争议乃中央、地方权限划分出现争议之情况,此
前提系法律形成地方自治之内涵,发生了权责归属应划分予中央或地方
之本质上的争议,属于机关争议,惟就“二阶段投票”事件以观,根据
公职人员选罢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央公职人员…选举,由中央选举
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之。”,即阐明如
立委等中央公职选举事务属于中央选委会管辖事项,中选会作为主管机
关本有指挥监督权限,故一阶段或二阶段之选务执行并无成为地方自治
事项之可能;又同法第八条规定“中选会隶属行政院,省(市)选委会
隶属中选会,县(市)选委会隶属省选委会,各级选委会组织规程皆由
中选会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系明确规定选委会的组织人事乃中
央、地方“一条鞭”,地方选委会组织从未隶属于各地方政府,因此地
方选委会之人事任免,地方政府亦无决定权限。
综前述,依选罢法规定,法律已明确肯认中选会为权责机关,地方政府
自始无权干涉选举事务,又何来中央、地方权限争议?故而适用宪法第
一一一条之前提要件自始不存在,马先生错误援引对抗中央,动机可
疑。
第二、纵属中央、地方权限争议,仍应循司法解决
退万步言,纵使肯认本件涉中央、地方权限争议,则应如何解决,宪法
第一一一条将争议划归由立法院解决,似属错误之宪法政策,实因地方
自治作为宪法肯认之制度性保障,则地方自治之内涵系有赖立法者形
塑,此时发生权限争议应属“法律争议”,自应由司法部门解决,若交
给政治部门之立法院处理,恐生球员兼裁判之弊,大法官释字第五五三
号解释对于北市府与中央间之里长延选争议,认定“台北市政府有所不
服,乃属与中央监督机关间公法上之争议,惟既属行政处分是否违法之
审理问题,为确保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功能,该争议之解决,自应循行
政争讼程序处理”,因此争议应由行政法院裁判解决之。
又依诉愿法第一条第二项“各级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对上级监督
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亦
同。”,乃立法者有意以行政争讼程序来解决地方权限纷争,是将地方
自治争议之解决司法化,亦符现代法治国家之趋势,欲引用宪法第一一
一条的马先生亦应特别注意。
第三、立法院以主决议拘束行政权,违宪
马先生欲引用宪法第一一一条而透过立法院决议方式来形成“宪政假
象”,以护其违法推动之“二阶段投票”,惟此等作为,实已违反权力
分立而违宪,理由在于我国一九九七年宪法修宪后,以“不信任投票”
取代了宪法本文第五十七条的重要政策“移请变更”的规定,因此针对
立法院对行政院做出之决议,大法官在释字五二○号解释理由书中表示
“针对所发生之重要事项或重要政策之改变,除其应修改法律者自须向
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应修改或新颁命令者应予发布并须送置于立
法院外,上开条文复课予行政院向立法院报告并备质询之义务。”,意
即非涉立法者修法职权之立法院决议,仅课予行政院修正法令及赴国会
报告之义务,决议本身并无法律之效力。
又从比较法的观点,即使是“国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英国内阁制,也仅承认国会主权的范围仅就于国会的立
法行为(Acts of Parliament),也就是“制定法”(statutes)而
言,单单决议并不享有和法律一样的效力。
基于我国宪法“权力分立原则”,若承认立法院本身的决议对行政有法
定拘束力,将导致行政无法对该决议提覆议,而使立法院仅凭自己的单
方行为,就可创造或变更宪法规范,又不需要得到其他宪政机关的正式
参与,将严重破坏了权力制衡原则,使立法院独揽所有国家权力,成为
“机关猛兽”,国民党党团通过之二阶段投票决议逾越立法机关之权限
而侵夺行政权,乃悖离权力分立等宪法之基本原则,当然违宪。
结论:承上所述,马先生也是学法律出身,其应思考的是如何以法律解
决问题,而非以法律诓骗人民,地方选委会二阶段投票争议,至今仍未
有法学者敢为其合法性背书,理由在于法制度面上,法律人找不到任何
一条法规可以支持地方选委会,来承认其有权自为“二阶段投票”决
议,实则,一旦我们容许地方选委会违法创设二阶段投票,下次也许他
们可以将所有公投案与候选人作“排列组合”,创设花式阶段投开票,
是谓依法行政?本文期待马先生高喊依法行政的同时,先搞清楚法律,
切勿诓骗单纯的基层公务员,使其误为“依马行政”!
东森新闻2007/12/27 00:30
http://www.ettoday.com/2007/12/27/141-2207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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