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为什么不欢迎“内地”一词的说明

楼主: hsiawenc (公司有法务,如有一宝)   2009-11-23 15:04:36
一、前言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版不欢迎所谓的“内地”一词,和国内的蓝绿政治立场毫无关系,
国内的蓝绿阵营,关于统独的理解,各自都是众说纷纭,更遑论蓝绿之间的基本歧义了,
本版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留学、求学、进修等台湾学生学习生活的讨论园地,
本不想涉入两岸政治的纷纷扰扰当中,
但有鉴于本版受中华民国(Taiwan,ROC)的管辖,台湾利益之保护应是最高原则,
又鉴于本版内已多次遇到关于所谓“内地”一词的使用问题,
故特此公告说明版务立场。
此公告之后,版务不再重复说明相关理由,直接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内地”一词与台湾
在台湾,“内地”一词早期为日据时代所使用,是日本帝国时期对日本本土的称呼(日
语:内地),与台湾、朝鲜半岛、关东州等属于殖民地性质的“外地”相对。当时指称
的范围包含南桦太、千岛列岛、北海道岛、本州岛、四国岛、九州岛、伊豆诸岛、小笠
原诸岛、南西诸岛,以及以上的附属岛屿。 在日本对外殖民时期,外地人(朝鲜人、台
湾人等)称呼日本本土为内地;当时日本人为“内地人”,台湾人为“本岛人”。以上
为网络上处处可见的常识性信息,应无搜寻上的障碍。相关的专有名词包括“内地延长
主义”、“内台共学制”等等,不胜枚举。日据时代的中学校毕业旅行,通常就是到日
本本土或是华南、东南亚一带,后者称为“南支南洋修学旅行”,前者即“内地修学旅
行”。另外,在日据时代的台湾全图中,常常会在地图最右上角的海面上出现一个富士
山形状的岛屿,旁边标示为“内地”。
因此,在台湾人的历史当中,“内地”一词充满著高度的被殖民、被忽视、被差别待遇
的歧视意味,更象征著非正统、非主流、应归顺等附属性格。我们可以附条件地肯定日
本引进现在工业带给台湾的实质性影响(先不论其动机),但我们不能忘记台湾曾经作
为日本殖民地的历史。
三、“内地”一词并非我国官方用语
自从政府播迁来台,早期以“反攻大陆”为政治口号,一直到现在为止的两岸和平发展,
我国政府通常是以“大陆地区”为主来称呼对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例如《中华民国宪
法增修条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等。“大陆地区”或简称“大
陆”向为中央政府和蓝营所使用,绿营则通常直接以“中国”称呼为主,但不管如何,
均非使用所谓的“内地”一词。
四、“内地”一词亦非大陆对台用语
中国大陆是一个尤其重视表面文章的社会,尤其是在官场上。根据所谓的国家广电总局
所发行的内部刊物《宣传通报》第13期中所发表的一篇指导性文件,可以明确地了解到
中国大陆对台使用所谓“内地”一词的态度。文件中指出,“台湾”与“祖国大陆(或
‘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因
此,使用“内地”来取代“大陆”以对应“台湾”,是一项政治错误。
又如中国大陆所谓的教育部网站上所公布的《200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
究生简章》(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44/info5244.htm )中关于报
名资格明确指出,“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
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
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
龄一般在45岁以下。”由此可知,《简章》中使用“内地”字眼是为了对应香港与澳门
考生,“(祖国)大陆”则是为了对应台湾考生,概念十分清楚。
要指出的是,中共政府以“中央”或“内地”来对应港澳,这早已体现在法律用语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又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上两者即为著名
的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五、“内地”一词的被误用
港澳原为英国、葡萄牙的殖民地,迟至1997年和1999年才分别从外国的手中继受而来,
并以“回归”名之。一直以来,港澳的命运总是附属于其统治者,位于统治者的地理边
陲,因此,较能使人同意港澳使用“内地”一词的理由。
晚近,特别是由于演艺人员在大中华圈的流动,不少我国的演艺人员由于市场因素或者
基本常识不足的关系,导致人云亦云,跟着香港艺人使用所谓的“内地”一词,并对于
国人尤其是年轻的一辈带来了误导。
在一国两制之下,相对于所谓的中央政府(内地),香港与澳门的确是号称五十年不变
的“化外之地”(外地)。中华民国台湾不是任何人的“外地”,我国没有“内地”。
六、大陆人士对于“内地”的使用
有的人会说,所谓的内地不过是一种距离的概念,何必如此较劲。还有人会说,中国大
陆官方和居民称呼内陆各省市(非沿海省分)使用了“内地”一词,以与广东、福建、
江苏等沿海省市相对。但是,经查绝大部分的官方文件里面,都是在于港澳对称时使用
“内地”一词来代替我国界定下的“大陆”;非常少数例外的情形里,用来指称新疆、
西藏等地区。由此可知,“内地”显然并不是那么想当然耳地被大陆人士作为纯粹的距
离概念,而往往是非常深刻地用来指称港澳(有时候加上“台”)的范围。
七、结语
由以上的简介可知,“内地”一词在历史上伤害台湾人民的感情,在政治上矮化中华民
国存在的客观事实,在法律上亦不被海峡两岸的统治实体所采用。所以,本版旗帜鲜明
地反对使用“内地”一词来指称中国大陆,但允许以下用法:大陆、中国大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或中共等等。若以“中国”来称呼中国大陆,则依情况保留裁量空
间。但若以所谓的“支那”来称之,则属于人身攻击。
附录:中国大陆官方发布所谓的《广播电视节目、新闻出版物中需要注意的禁用词》
广播电视节目、新闻出版物中需要注意与民族宗教、我国领土与主权以及与台、港、澳
相关的词语。
(一)
1、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如不得使用“回回”、“蛮
子”、“夷人”等,而应使用“回族”、“彝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
不能简称“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维族”,“哈萨克斯坦族”不能简称“哈族”
等。
2、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
“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
3、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把“高句丽”称为“高丽”,不
能将“哈萨克斯坦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4、“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
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
5、穆斯林宰牛羊家禽,只能说“宰”不能说“杀”。
6、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7、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词语,可使
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
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二)
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
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注意
一定要报或写“国家和地区”。
2、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
院”、“行政院”、“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
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
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
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
使用。
3、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
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
国际法上的用语,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
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
4、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5、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6、“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
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7、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
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8、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
定”、“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使用。
9、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
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10、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以上内容摘自中共国家广电总局《宣传通报》第13期,
转引自牡丹江市广播电视局官方网站,
http://221.206.36.238:1062/work_View.asp?action=list&id=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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