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转录] 反歧视法的本质:谁有歧视别人的权力?

楼主: ffnc (阳沙难民虫一只)   2024-05-18 17: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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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fnc (涟国里木花匠)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转录] 反歧视法的本质:谁有歧视别人的权力?
时间: Thu May 16 22:30:11 2024
〈来论〉反歧视法的本质:谁有歧视别人的权力?
1.转录网址︰
https://reurl.cc/ezzgvR
2.转录来源︰
锐传媒
2024-05-09
3.转录内容︰
文/赖其玮(台联青年部副主任)
行政院近期公布反歧视法草案。然而社会舆论普遍未将此法案看作要紧,实令人不安。因
为这代表此法对社会互信所造成冲击,还未被舆论所重视。
反歧视法的倡议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过去就有洪秀柱担任国民党党主席期间,倡议“反族
群歧视法”是为前身。当时是为了所谓“老荣民事件”而来,其立法目的就是建立一个“
外省人不能被歧视”的社会。而今天的反歧视法对于社会的冲击,则是延续洪秀柱的别有
居心,更是官僚与知识份子,要对社会文化施展权力。
就文化哲学的角度来看,“反歧视法”就是默认社会上出现有权力不对等的歧视关系,所
以要用政府公权力介入“落后的”市民社会对公民有所矫正。笔者认为这是相当不当的!
就现有法律而言,无论是性平工作、教育二法,还有就业服务法等法律,已在教育或职场
等公领域协调歧视性问题的冲突了。
“政权”与“市民社会”的对立与协商,是政治哲学长年来的议题。就台湾思想史来说,
则是张佛泉所揭示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争。而宪政国家的本意就是,市民社
会有其草根、有机性的运作逻辑,政权应处于被动性的位置,在有人意图破坏此秩序时才
要出手(例如警察抓盗或军人抗敌)。在宪政之下,行政及司法力被动性的介入了职场与
工作场所中,已然对社会文化产生若干涓改良成效。事实上,公民社会本来就有文化性与
有机性的一面,来辨别哪些是错哪些是对。
而现在,“反歧视法”显然是积极而主动的介入公民社会的讯号,是学者专家举著进步旗
帜,用公权力强行进入公民社会领域中,试图将台湾社会形塑成他们所认为的模样。政府
越加积极的以人权为名贸然扩充,反而侵蚀了市民社会本来运作的互信。举例来说,男性
如果未经手术,那这人就是男性而非什么跨性别;“呷老不中用”等俗谚,皆是理所当然
的常识。但如果讲真话就要挨讼棍告发,这样合理吗?
退一步说,撇开“白左价值观”到底是不是适用台湾的问题不论。台湾尚是一个认同分裂
的社会,国家正常化、转型正义、司法改革之路还未走完前,反歧视法就算只是民事法庭
,但针对族群文化的诠释与理解是如此复杂,我们能放心交给司法定夺吗?现行的家事、
劳动法庭即已经运作得宜,为何还要叠床架屋?
近日国民党正在推所谓“藐视国会罪”,民进党之所以反对的原因,就是因为国会的争议
,属于议事上的权力争执,本就不该影响到市民社会的运作。但现在这反歧视法,就是更
大规模的藐视国会罪。是与社会脱节的知识分子,贸然想用公权力对台湾社会固有价值观
侵犯的政治行动,这点才是我们所不该同意的。
4.附注、心得、想法︰
“反歧视法”草案预告及对外公开征询意见
https://reurl.cc/bVVgR6
行政院人权及转型正义处定于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分别于台中、花莲、
高雄及台北办理公听会,反歧视法草案、各场公听会报名方式、议程及发言规则公告于行
政院人权资讯网(网址:https://gov.tw/jWg )。
今天 5月16日 中部场已经举行
直播留档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RS3a8Wpj8
虽然是直播,但是并没有开放留言。
本案同时载于“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众开讲”(网址:https://gov.tw/iZi ) ,对
于本草案内容如有意见或修正建议者,得于预告期间(113年5月2日至113年7月1日)至该
平台讨论区陈述意见。
====
以下再附上
台湾团结联盟 的发言讲稿
台联噗浪:https://www.plurk.com/p/3ftgkvv7p1
图片版:https://images.plurk.com/1YrgB0IQf7uJDuxKAYzu35.jpg
台联现场讲稿(修):
主席,各位与会者大家好
我是台湾团结联盟的代表,我们从文化的角度,指出对于反歧视法的疑虑,理由如下:
我们担忧作为公权力的法院,直接介入公民社会的价值性领域,将对社会有机性造成破坏
。因为目前大多数社会问题,政府是像草案说明环节提到的:被动的介入;但在反歧视法
中,政府是普遍性的、主动性的大幅介入公民社会文化,并认为政府可以作为形塑公民社
会的力量。
因此我们担心反歧视法所形塑的是一个“新特权阶级”的法律——也就是,有一群人是特
别不能被反驳、特别不能受到情绪挫折的,他们可以用公权力让他人噤若寒蝉。这不是真
正保护弱势的法律。
我们认为草案中第五章也许还有部分参考意义,毕竟那只是约束政府作为的义务。但基于
公民社会的自由,它总体来说,不只是行政机关的指导原则,而是政府举著进步大旗,硬
性介入了公民社会的私人活动,这是我们所不乐见的。
而刚刚听了各代表的发言,我们看到了非常多的女性站出来发出正直的声音。台联党从去
年就得到很多保守派的女性支持,各位作为稳健社会的力量,我在此表达尊敬。
台湾团结联盟将继续关注此议题,以回报各位的期待,谢谢。
台湾女性协会 的发言讲稿
https://www.plurk.com/p/3fth8cbxao
主席、在座诸位,大家好,
我在此代表台湾女性协会提出敝协会对于“反歧视法草案”的看法。
不知道在座诸位是否知道,近来有一位知名作家对数名女性提出告诉,原因是该作家主张
生理男性只要自认性别认同为女性,即应享有参与各类女性专属活动及进入女性私密空间
等等的权利。对于这样一个有公众人物的背书支持侵犯女性权益者,女性网友们因此基于
公开资讯,揭露该作家实为跨性别女性,而非生理女性之事实。然而该作家却以这基于公
开资讯的论述,对数位女性提起刑事告诉。更在刑事告诉失败后,偕同律师以及伴侣盟针
对一名网友于这场公听会即将开始的前夕,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标的金额达228万元的告诉

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本身有力的显示出整个反歧视法即将产生的寒蝉效应。一旦反歧视法
纳入了性别认同,女性就不可以基于事实评断生理男性自认女性、参与体育赛事的不合理
性,也不可以主张女性仍应享有单一性别空间,而必须一再忍受空间混用。即使过去两年
间,美国体育赛事有高达六百名男性屠榜女性赛事也不能说这有问题。甚至台湾小女生在
厕所被小男生拍门,也不能吭声或要求恢复单一性别空间。
法条甚至将对于“怀孕”的歧视“视为”对于性别的歧视。“视为”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是它的本质不是,只是很类似!所以,“性别错称”是性别歧视;讨论事实,是性别歧视
,比女人怀孕生子被歧视都还要更理所当然。这套逻辑说得通吗?本质上最大的问题,就
是扭曲CEDAW的定义与历史,把明明指称因生理而生的各种社会上的歧视、刻板印象或性
别规范,全部化约为所谓的“社会性别”。
因此,敝协会反对订立反歧视法。女人不是一件衣服,女人是一个事实。忽视事实的反歧
视法设计,除了伤害真正弱势,更是国王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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