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还给人民宪法创制权 才算打开鸟笼公投

楼主: CCIJIM (CCIJIM)   2016-12-16 10:20:54
还给人民宪法创制权 才算打开鸟笼公投
刘一德(作者现任台联党主席)2016-12-15
民进党在首度取得国会多数后,将“公投法修正草案”列为立法院优先法案以回应选前对
人民之承诺,第一会期内政委员会举行三次会议,对于降低提案、连署、公投门槛;废除
公投审议委员会;增加电子连署机制等规定,均获得初步共识,值得肯定。惟整个讨论却
独漏最重要的“宪法与法律的创制权”,令人遗憾。
姑且不论2005年修宪所定的“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规定,“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
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
,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
数,即通过之,不适用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使得修宪案纵然出得了立法院,也
通不过最后的公民复决,系一无法修宪的僵尸条文。
“公投法”之所以被称为“鸟笼公投”除了门槛太高,公投审议委员会横加制肘,不可能
过关之外,尤其严重者在于它剥夺了人民宪法及法律的创制权。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人
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但现行公投法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全国性公投内容却
只列举了,“一、法律之复决;二、立法原则之创制;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四、
宪法修正案之复决”,独缺宪法与法律的创制权,导致“公投制宪”无法实现。将公投法
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修正为“宪法及法律案之创制与复决”才能补正宪政体制的缺失。
众人皆可体会,制宪及修宪议题牵涉国家定位问题,挑动敏感神经,需深思熟虑,谋定而
后动,以免给执政带来强大的困扰。但“公投制宪”从提案、联署到投票,都可以由民间
主导,由全民一起承担后果,执政者完全不必介入,留有在国际社会转圜的空间,实无由
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公民投票是民意直接展现的机制,当政府罔顾民意,立法机关怠惰失职时,全民借由公投
加以制衡,以弥补代议政治之不足。揆诸国际,国民主权高于一切,公投正是行使国民主
权的具体形式,在宪政体制束手无策之际,解决困境,天经地义。
现行“公投法”之设计对公民权利施加诸多桎梏,不但无法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直接民权
,反剥夺该基本权之实现,严重扭曲民主宪政及国民主权原理,违悖宪法第十七条人民之
参政权,及公投法第一条“确保国民直接民权之行使”之立法意旨。还给人民在宪法及法
律的创制权,让制宪与修宪的权利在公投法复活,负责任的政党及国会实无逃避之余地。
又躺了一个会期的公投法,召委已承诺十二月下旬继续排审。提醒执政党立委诸公,“基
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之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
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乃民进党党纲明白宣示。
台湾前途决议文亦揭述,“台湾应尽速完成公民投票的法制化工程,以落实直接民权,更
于必要时凝聚国民共识,表达全民意志”。此时此刻,有强大民意为后盾,还给人民公投
制宪的权利,打开鸟笼公投,还有什么好犹豫的。
文章来源: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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